P2P网贷平台债权转让模式的刑事风险分析

时间:2022-03-16 09:47:2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以宜信为代表的P2P专业放款人债权转让模式自诞生之日起就饱受质疑,宜信模式的众多效仿者也常常因为风控措施缺位、债权虚假等因素最终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债权转让模式的实质是类资产证券化,在《证券法》没有修订的前提下,虽然这种模式难以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因其业务模式本身具有的风险,极易触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从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这一模式具有正当性根据,而且随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即将出台,债权转让模式必将寿终正寝。
  关键词:P2P债权转让 刑事风险 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某为宜信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负责人,该分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模式向不特定多数人融资。2014年6月23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宜信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业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判处责任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林某某提出上诉。2014年12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针对‘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故对于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某某无罪。
  排除本案因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定罪标准等程序法因素,单从刑法实体法角度来分析,林某某所实施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应当为刑法所规制?
  一、P2P网贷行业现状及其风险概说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基本流程是,借款人通过平台提交借款需求,平台进行审核后发布借款标,出借人再进行投标。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快速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9650.33亿元;2016年1-10月累计成交量达到15998.12亿元,是2015年1-10月累计成交量的2.24倍。[1]然而,一方面是平台数量和业绩的攀升,另一方面是相关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空白、监管的缺失都使得这个新兴行业风险日益累积。
  有学者指出,P2P平台可能面临如下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2]数据也印证了上述学者的判断,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6年10月底,全国P2P平台累计达4335家,其中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总数已达到2181家,占全部平台数量的50.31%,这些问题平台的表征为提现困难、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3]尤其是2015年12月,“e租宝”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引起了行业巨震。因此,研究P2P网贷平台面临的刑事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认为,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平台,其本源在于其业务模式已经与P2P网贷原初的定位严重偏离。对于P2P网贷的性质,多数学者借鉴国外P2P理论,将其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只是担任纯中介角色,并不参与到借贷的资金交易中,对于借款人逾期对贷款人的损失,平台也不给予垫付。国内出台的一些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强力地支持这种观点。2015年7月18日公布的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2016年8月17日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再次明确了信息中介的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仅仅靠撮合借贷双方并收取服务费的纯信息中介模式几乎绝迹,相反,现有的P2P网贷平台或多或少地“异化”为各种本土的模式,这些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池模式”、“担保模式”、“专业放款人+债权转让模式”等等。本文重点关注的是“专业放款人+债权转让模式”(以下简称债权转让模式)。
  二、债权转让模式的运作流程——以宜信模式为例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网贷平台以某个专业放款自然人(一般为网贷平台老总或关系密切人)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款协议,并将资金先出借给融资客户(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专业放款人取得相应债权后,网贷平台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包装成固定收益的“XX宝”等理财产品,借助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
  回到文首提及的林某某一案中,这种债权转让模式具体运作流程如下:宜信普惠公司向社会招揽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贷款人),并帮助办理借款手续;宜信惠民公司向社会招揽有闲散资金出借的出借人(投资人),并提供还款管理服务;宜信普诚公司居间出具信用审核意见。三个公司分别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三项费用合计月费率约0.6%左右。借款人与宜信普惠公司、宜信惠民公司、宜信普诚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出借人与宜信惠民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宜信普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1万元至50万元不等。所借款项,从唐某的银行账户汇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并经借款人同意和授权,唐某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替借款人应交给上述三公司的咨询费、服务费及审核费后,由唐某将剩余款项支付到借款人的专用银行账户。之后,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每个月需支付约1%左右的利息,将所要还贷的钱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由宜信惠民公司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负责按期扣划及代收付。期间,唐某又分别与多名出借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将其对单个或多名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分成多份转让给不同出借人,承诺预计债权年收益率在12%左右,出借人须将对价款项存入本人银行账户,由宜信惠民公司按协议负责,将该款项划转给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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