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少年犯罪成因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

时间:2022-03-16 09:47: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现象日渐凸显,并呈现低龄化趋势,特别是频繁出现一些14岁以下儿童暴力犯罪事件,引发了理论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不少学者认为应当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实现对不满14周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惩戒。本文从青少年犯罪形成原因的角度,论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2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以至于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现象日渐凸显,并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不乏大量低于14周岁的少年儿童实行的暴力犯罪。如:2004年,13岁男孩赵力宝强暴同村女孩,因未达责任年龄被释放后,又到女孩家中杀害女孩母亲;2015年,三名男孩杀害守校园女老师时相互鼓劲称,“我们还是小孩,不会坐牢”;2010年,广东从化11岁少女,毒杀亲父,仅被收容教养九个月;2013年11月,重庆10岁“电梯摔婴”女孩,致一名1周婴儿从25楼跌下,公安机关因其年龄太小不予立案……大量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犯罪报道,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理论界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处罚低龄犯罪青少年,从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但笔者认为,这一措施能否实现其最初目的,应当从青少年烦犯罪的形成原因研究起;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有效阻却这些原因,那么它就是有价值的。
  一、青少年犯罪形成原因
  1.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理上虽然发育较快,但心理上尚不成熟,性格可塑性强,若无积极引导,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影响,形成孤僻性格和逆反心理;二是“三观”尚未固化,认知能力较低,对个人行为的性质不能进行准确的价值判断,不能认识到違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三是自制力不够,容易在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等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强烈追求私欲(物欲、性欲、报复欲等),产生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心理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缺乏父母的关爱。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有效的家庭教育,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有调查显示,离婚家庭青少年犯罪率是普通家庭的4.2倍。二是教育管理不当。不良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高压型”的家庭教育,奉行棍棒政策,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三是父母不良的示范作用。有些家长随意地说脏话,甚至还有酗酒、赌博、打架等不良行为,这将直接影响孩子价值取向和性格形成。
  3.学校原因。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以分数论英雄,“优生”、“差生”区别对待。根据孩子的成绩区分“快慢班”、“奥赛班和平行班”,引发学生逆反情绪。有关调查表明少年犯中,在校成绩好的占2.9%;成绩一般的占31.68%:成绩差的占56.44%。二是处分惩戒不当,有的甚至用歧视、体罚、甚至“劝其退学”的办法来对待差生。有些教师教学能力不足,学生听得乏味,进教室就是感到精神压抑。在学校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和重视,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寻找安慰和欢乐,其中有不少人因结交坏朋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从而导致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失范,法制观念淡漠,很多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法规,后果如何并不知晓,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
  4.社会原因。虽然部分青少年体格发育较快,但心理上尚不成熟,其性格和价值取向极易受到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糟粕的污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充斥着良莠不齐的各种文化信息。不少自控能力较差的青少年对庸俗影视作品、书籍报刊、手机APP、社交网站中的淫秽、暴力、极端、恐怖信息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往往出于好奇、盲从的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二是不正之风的侵袭。不少青少年收到社会上权钱交易、奢靡之风、享乐主义等不正之风的影响,陷入爱慕虚荣的泥潭。有的“官二代”、“富二代”受家庭环境影响,热衷于“拼爹”、“炫富”,迷信“权大于法”,因此放任自己的行为。三是监督管理的缺位。少数青少年过早辍学、逃学,流入社会,又缺乏相应管理,极易沾染不良习气;相关部门对歌厅、酒吧、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管理不到位,导致黑心商家对未成年人大门敞开。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对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主要观点
  1.直接降低论。针对一些严重刑事犯罪低龄化的现实,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有无。而在我国大部分12至14周岁的少年,其身体和心理发育水平均已达到或接近成年人,因此已具备了相当于成年人的辨别和自我控制能力,事实上已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不调整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让犯下严重暴力罪行的“恶童”免于刑罚,就会削弱刑法的合理性、正义性,甚至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他们主张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应直接修改为12或13周岁,凡是达到这一年龄的青少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都要承受相应刑法,以此消除刑罚的“空白地带”。
  2.弹性降低论。他们认为从世界范围上看,我国刑法拟制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较高,应当适当调整,但以“一刀切”方式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也并不科学。应当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做具体的硬性规定,而是只规定一个浮动范围,如以14周岁基础,最多可浮动2岁。至于如何浮动,浮动多少需要依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而定。对那些犯罪手段非常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的犯罪少年,即使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距刑事责任下限还差1至2岁,也可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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