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2-03-16 09:46: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是出入境边防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法律规定的抽象性造成了实际工作中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该文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构成要件、适用难点及适用建议进行了阐述,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执法人员提供理论上的借鉴。
  关键词 边防检查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10
  口岸限定区域作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执法的场所,其良好的秩序是出入境检查机关正常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条规定赋予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依法进行管理以及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复杂多样,情节认定标准不明确,往往会使基层执法人员在管理过程中面临有法可依却无从处罚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面临的难题。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违法主体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违法主体主要是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实施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并具有责任能力,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在实践工作中,自然人实施这种行为的情况很常见,但是法人能否成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一直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中进行了这样的规定:其行为的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能是中国籍人员,也可能是外国籍和无国籍人员;既可能是工作人员、游客,也可能是出入境人员。显然这里所规定的违法主体并不包括法人,但是笔者认为在实际中法人是能够成为违法主体的。因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实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时,我们管理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自然人,更包括在口岸限限定区域类作业的公司或单位,这些单位的活动大多与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具有密切的联系,具有很高的违法可能性。所以我们不应该将法人排除在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违法主体之外。
  (二)违法主观方面
  违法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笔者认为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也是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的。从法律文本来看,《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这里强调的并非是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而是一种秩序被扰乱的状态。由此可知,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行为的认定类似于刑法中所说的“结果犯”,只要造成了扰乱秩序的结果,就可以进行处罚。在处罚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的裁量并适用相应的处罚。
  (三)违法客体
  违法客体是指由相关行政法规所保护的,由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所有人员都必须从口岸出境前往他国或者入境进入我国,口岸是出入境行为发生的场所,口岸限定区域作为在口岸内部划定的为了保障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进行的一定区域,是出入境检查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出入境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秩序进行保护,所以说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违法客体则应该是正常的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秩序。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又可以分为口岸限定区域准入管理秩序和口岸限定区域内人员的行为秩序,对违反规定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或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应进行处罚。
  (四)违法客观方面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违法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实施的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客观表现。具体包括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在这些因素当中,危害行为是首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为次要考虑因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强调的是正常的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扰乱的状态,表现为危害结果的产生。所以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违法客观方面不仅表现扰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还有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
  二、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难点
  (一)违法行为情节认定难
  违法行为情节的认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的一个环节,决定着行政机关是否进行处罚、进行何种处罚或采取何种处罚幅度。违法情节的正确认定不仅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保障相对人的权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是,何种行为为情节严重,采取怎样的标准来评价情节严重,法律文本中并没有给出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进行具体的阐述。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往往难以正确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从而做出不当甚至是错误的处罚。
  (二)与其他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行为区分难
  虽然上文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但是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界定还是太为抽象,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认定也比较困难。而且有许多其他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行为也发生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和出入境管理秩序都进行了妨害,这些行为的区分认定就存在很多困难。例如,采取攀爬、藏匿交通运输工具内经由口岸限定区域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在构成逃避边防检查的同时也伴随着非法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冲闯关等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秩序的行为。在对这些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执法人员就很容易出现认定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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