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额法官在司法改革过渡时期工作模式研究

时间:2022-03-16 09:45:3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法官员额制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已在各地试点逐步展开。未入额的法官工作将如何开展,不仅关系到全国数以万计的未入额法官的职业发展路径选择,也与解决当下解决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息息相关。本文试图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候补法官制度,以求探索一种符合司法规律和人性化的未入额法官在司法改革过渡期内的工作模式,让司法改革在提升法院案件质量的同时能兼顾到审判效率的问题。
  关键词:未入额法官;司法改革;工作模式
  一、提出问题:以H法院现有法官组成为例,案多人少与法官员额制之悖论
  H法院属于F省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城区基层法院,现有中央专项政法干警编制136人,其中拥有审判员职称人员56人、助理审判员职称人数28人。2015年该院作为F省首批、全国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首次选任40名入额法官,上述员额法官已经公示。其余44名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将面临未入额后的职业选择问题。44名未入额法官中有审判员16名,助理审判员28名。未入额的16名审判员或因身体原因,或因知識业务结构不适办案,绝大部分在入额选拔时表示不愿入额办案,或可以适当办理少量案件。未入额的28名助理审判员,大部分从事审判业务时间(含作为书记员的时期)从5-7年不等,已办案的助理审判员工作积极性较高,2015年全年结案300件以上的12名法官中有5名为助理审判员。
  近年来,受立案登记制及辖区经济活跃等因素影响,该院案件受理数呈井喷式增长,2015年该院全年收案14629件,其中民商事案件9303件。2015年民商事案件结案7981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4291件,调撤率为53.77%,989件系被告缺席判决,被告缺席判决率11.14% 。2016年一季度民商事案件收案同比增长达56.72%。如果按照入额法官才具有办案资格的要求,预期2016年每个入额法官将面对超过500件的办案量。同时,受立案登记制及举证制度等程序法规范未严格落实的影响,管辖异议、诉讼保全、调查取证等工作日益增多。面对日益增加的办案工作量和近十年不变的工资以及日益减少的福利待遇,部分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陆续提出辞职,2015年至2016年一季度,该院有1名庭长、1名审判员及1名助理审判员辞职离开法院。
  二、分析问题:将未入额法官转任为法官助理办案模式的利弊分析
  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在于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并以此为基础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员额制后,具有法官职称的人必须在审判一线办案,这是符合司法规律和所有法院工作人员的预期的。但是面对不断增加的法院案件受理量和确定的法院员额编制所造成的工作压力时,许多法官开始了疑问:我们是否已走得太远,以至于忘了我们当初为何而出发?如果员额制只是做一道简单的减法题,把现有部分“优秀”法官重新任命一次,而不注重办案模式,司法责任的重塑,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将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实行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模式。以书记员身份进法院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在经历了一定年限的辅助办案锻炼后即转型为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工作。这种办案模式和法官成长路途在日益注重程序权利和日渐复杂的社会法律关系面前日渐捉襟见肘。各地法院纷纷借司法改革的东风,在实施法官员额制的同时,把未入额的法官改任成法官助理,但由此引发的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分工不明确、考核机制不健全、由法官转型的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传统的办案模式及法官培养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但不能简单把一部分法官改成辅助人员了事。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在于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并以此为基础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如果员额制只是做一道简单的减法题,把现有部分“优秀”法官重新任命一次,而不注重办案模式、司法责任的重塑,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将难以实现。
  三、域外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候补法官制度与多样化司法辅助力量的合理性分析
  与祖国大陆地区的司法体制恢复年限相比,台湾地区的司法体制经历了更久的积淀和改进。台湾地区的法官主要来源以考训为主,要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历职业培训、候补(试署)法官、实授法官三个阶段。经司法官考试合格的录取人员应接受为期为一年半至两件的司法官学习、训练,训练合格后,以候补法官身份分派各地服务,候补期为5年,候补期满审查及格者,予以试署,试署期间1年,期满后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查缺派用。大陆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工作模式虽然较原来的书记员—法官工作模试有所进步,但在无完备的业绩评价体系的情况下,法官助理模式面临着能否真正从法官助理中择扰选任法官的问题。笔者建议在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之间设置候补法官这一职位,这样既能充分调动尚未入额的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能暂时缓解员额不足对法院、法官工作的冲击,同时为员额法官的优胜劣汰提供足够的备选力量。
  台湾法院还设置有司法事务官和书记官,以分担或协助法官的工作。司法事务官专门负责办理调解、督促、保全、公示催告,拘留以外的强制执行等事务。台湾地区的书记官属于行政性质的公务员,其主要工作任务为纪录、执行、文书、内勤、资料及诉讼辅导等。书记官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书记官。书记官的退休、抚恤及其他关于人事及待遇的保障,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及其他公务人员相关法令,与一般的公务人员并无不同。
  四、解决路径:未入额法官分类转型与渐进式办案模式分析
  目前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后,将不能直接从事审判的核心事务,不利于从法官后备力量的建设。笔者认为应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候补法官模式,在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之间设置候补法官作为员额法官的预备期,以使将来走上法官职位的人员有充分的职业培训和积累。同时,法院应设置多种单独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序列,如司法事务官、执行官、书记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未入额法官按自愿报名、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定上述各类法院工作人员。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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