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例牙齿固有疾病合并牙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时间:2022-03-16 09:44:3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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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牙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判定是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如被鉴定人原患有口腔疾病,如蛀齿、牙周疾病、牙齿楔状缺损、牙齿原本就有不同程度松动等。今笔者就两例牙齿固有疾病合并牙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作一简要分析。
  一、案例资料
  案例1:王某,2014年6月2日,被他人打伤,后发现牙松动,在医生建议下拔除。病历反映牙周萎缩外露,松动Ⅲ°以下,牙周袋深达1cm左右,牙周充血,可疑根尖折断……IMP: 外伤松动牙周病(晚期)…局麻下拔除……。
  2014年6月3日检查见缺失,牙槽窝未见明显充血肿胀。
  案例2:董某,2016年1月11日被他人打伤,后发现牙齿折断,口腔双侧均有多处牙齿缺损,缺损处有鲜血外溢。病历反映口腔内有多处牙齿缺损,…诊断:外伤性牙齿脱落。
  2016年1月12日檢验所见牙齿牙龈萎缩,牙根暴露, 残根,无松动,断面呈黄褐色,牙龈萎缩,未见充血, 深楔状缺损,露髓,无松动。
  二、分析讨论
  结合案例资料,被鉴定人王某 缺失,牙槽窝未见明显充血肿胀,病历反映其牙周萎缩,牙周病晚期,综合分析导致其牙齿松动的主要原因系牙周病;被鉴定人董某于受伤次日即进行法医鉴定,检查见冠折,残留牙根,断面呈黄褐色,且未见齿龈粘膜充血,结合此人口腔状况,该情况下,即使轻微外力,也可使牙齿折断,综合分析,此人是在固有口腔疾病的前提下,牙齿受外力作用折断,而此外力只是牙齿折断的诱发因素,以上两起案例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之规定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因此,这两起案例均未对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董某在法医的解释下,表示对鉴定无异议。
  因此,鉴定人在受理牙齿损伤案件鉴定时,对于口腔软组织损伤较轻、年龄偏大、存在固有口腔疾病的伤者,一定要充分考虑伤者原有口腔情况,综合分析伤病关系,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并做好解释善后工作,避免因鉴定结论不服的缠访闹访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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