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快件代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2-03-16 09:44:3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分析网购快件代收中的法律关系类型时,需要先区别代收的具体定义。代接收和代签收分别代表对快件的代为接收和保管和代为验货签收的不同含义。代为签收不会在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出现,而代接收则可能是委托代理、无因管理中的任何一种。
  网购快件的代收按照代收主体的不同分为专业代收点代收、物业代收和他人代收三种。专业代收点代收中,代收点与收件人之间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物业代收中,物业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是否签订代收协议而分为委托代理和无因管理。他人代收中,收件人与代收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是否存在代收约定而分为委托代理和无因管理。雇员代收是快件代收的特殊情形,属于职务行为。
  关键词:快件代收;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委托代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新型零售形式,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网购商家)、配送服务提供商(快递企业)以及消费者。网络购物至少包括两个层面法律关系,网购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在线交易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网购商家、快递企业、消费者三方因网购商品配送形成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当然,这两个层面法律关系有主从之分,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则是从属于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但同时又是不可或缺的。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作为网购买卖合同的一方,同时也是快递服务合同的第三人的收件人有时无法准时到场签收自己从网上购买的货物。相关的快件代收便应运而生,实务中的快件代收情形较为复杂,理清其中代收人与收件人的法律关系有助于在相关纠纷中确定责任人,从而更好的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相关案例
  (1)走进江南大学占地近千平方米的菜鸟驿站(菜鸟驿站是由阿里巴巴旗下菜鸟网络牵头,建立面向社区和校园为用户提供包裹代收、代寄等服务的物流服务平台。菜鸟驿站实质上是一个快递服务企业。),记者看到,几千件包裹整齐有序地摆放在货架上。在这个“快递超市”最大的功能区取件区,同学凭借短信编码或菜鸟裹裹推送的通知,可以到货架自助取件。动作最快的学生,仅半分钟就可找到自己的包裹,刷卡核对身份后即可领走。
  (2)A小区住户李某,25岁,北京某汽车4S店车辆修理工,与3名同事一起租房居住。某日,X快递公司向李某派送一件快件,快递员送件上门后,由同屋租住人员刘某签收,签名为李某。
  二、网购快件代收的概念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关于签收快件的第二项要求明确指出“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这里明确提到三个要点。首先,代收人代收快件时,快递服务组织有义务向收件人询问是否采用代收的方式。其次,该规定既说明快递服务组织对收件人可以采取代收方式收取快件负有告知义务,且在有人前来代收快件时有义务联系收件人对代收人进行身份确认,并告知代收人代收快件的相关法律责任。再次,这一条款也表明代收人在代收快件时应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可通过联系收件人的方式证明自己的确享有相应的代理权。
  三、代收的分类
  首先,网购快件的签收实质上是网购快件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标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具体到网购快件代收中,快件被代收人签收即表明标的物已经交付,此时快件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因而在收件人(即买方)或代收人签收快件之前,网购快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无论是快递专业代收点还是购物网站的代收点,其所谓的代收实质上是代卖方保管快件,等待买方亲自签收或授权他人前来签收,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即便快件送达到专业代收点或者购物网站代收点,仍不能认定快件已被签收。其次,即便快件已经到达专业代收点,收件人仍须自己前往签收或请他人代为签收,而并不会因为快件到达专业代收点而省略签收程序。其在阐述中也明确提到专业代收点是将快件“暂时放置在专业代收点”,在购物网站代收点的部分也明确指出,是由“第三方代为接收”而非代为签收。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代为接收的实质是代为保管,网购快件的所有权并未完成从卖方到买方的转移。而本文的代收是代为签收,其实质是代替收件人履行验货和签收义务,并签署快递单据。最后,法学理论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熟人”概念,从法律语言的精确性角度来看,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不合格的,民事活动中的自然人之间究竟需要达到何种程度的熟悉才可算作是“熟人”,很难界定清楚。笔者以为,换做“他人”更为妥当。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他人都可以为收件人收取快件,只须经过收件人的授权或允许。
  综上,笔者认为,实务中网购快件的代收应分为两类:一类是物业和专业代收点代接收,一类是他人的代签收。
  四、代收的法律性质
  1.代收点代收
  有观点认为,无论是购物网站的代收点代收还是快递专业代收点代收,其与收件人之间都不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建立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快件的代收点依该合同约定而对收件人为给付。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成立的。以上两种代收点的代收行为,若理解为快件的代签收,则势必经过收件人的同意。在实际签收中,根据前文的论述,快递服务人员在进行快件的投交签收时,须联系收件人以确认代收人的身份。而上述观点中的代收并不包含这一关键环节,因此显然不是合乎规范的代签收。充其量只能称其为快件的代接收,即临时接收和保管快件。而此处的接收和保管只是基于快件代收点与购物网站或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的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纯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又称‘利他合同’。”须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即收件人)进行标的(快件)的给付,而当然的需要确保快件内件的完好无损,因此对快件进行接收和保管。因而尽管有一说认为此处的收件人与代收点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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