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合同化的探索

时间:2022-03-15 09:40:4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医患关系属于什么法律性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医事法律规范,均未对其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领域对法律适用不统一,造成了利益分配不公、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患纠纷;医疗合同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方之间,在诊疗过程中建立的一种双方关系。侠义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指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不仅包括诊疗、护理行为,还包括因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买卖行为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医患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因一方过错而引起的纠纷。医疗事故是指非医患双方一方过错而引起的纠纷,如因市场因素或疾病特殊性。医疗事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予以解决,但是在诊疗活动中难免发生医方预测之外的事故,若均依照侵权法律处理,则很难面对实践问题。

二、医患关系合同化的意义


  (一)医患关系合同化的实践意义
  以医患纠纷为关键词,搜索从2013~2016年的法律文书可知,法官大多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但是其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不明确,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造成对医患双方不公,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即上诉或再审。近几年医患纠纷案例中有60%是经过上诉和再审的,这不仅造成了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而且,上诉或再审案例,均是一年以上才结案,给患者造成精神与经济负担。根据相关案例,大多数纠纷都是因为治疗方案或患者权益受损而产生。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下,医患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再根据《合同法》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规定,订立医疗合同更能规范患者请求赔偿的范围,以防止权利滥用。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在医疗合同中,使医患关系受《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调整。
  另外,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依据是《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实际上,仅就侵权法律无法应对复杂的医患纠纷。
  现实中,某些特殊的医患纠纷并不必然需要订立合同解决,例如,到普通大众诊所看病等情况,如果将民间诊所定义为医患关系中的医方,那么与此类似的纠纷可依照合同法处理,并区别适用实践合同与事实合同的规定。另外,对于美容整容等涉及双方并类似医疗行为的民事行为,因为其主体不适合,且医疗服务内容不规范,故而不认为其是本文所述的医患关系,无需讨论合同化的问题。
  (二)医患关系合同化的法理意义
  将医患关系合同化为医疗合同可以进一步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目前为止,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尚不统一,对其法律性质学界存在多种观点,故对医患关系合同化,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将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合同关系,可以解决关于医患法律关系究竟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或是斜向的法律关系的理论争议;立法上,医患关系合同化处理为医疗服务合同有名化提供了立法基础。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医疗合同存在着两种立法例:特别法式和典型合同式。日本、德国等国家等采取特别立法式,将对医疗合同的规定分散在医事特别法和宪法、刑法乃至程序法中。而《荷兰民法典》则采取了典型合同式,其将《医疗服务法案》纳入《荷兰民法典》有名合同之中,并易名为医疗服务合同。荷兰此种规定为我国对医患关系合同化问题的探索提供了理论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124条,医患关系合同化可以依照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并借鉴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及其他服务性合同的处理方式。我国1999年《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曾将医疗合同纳入服务合同中,并就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在最新《民事案由案件规定》中将医患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旨在将医患纠纷进行合同化处理。

三、医患关系合同化的表现


  (一)医患关系合同化的法律依据
  医患关系存在多种学说,其中之一是医疗合同说 ,该学说认为医患关系属于邀约与承诺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可以是契约形成,也可以是基于事实行为形成,如患者到普通诊所就诊等情况。如果将医患关系界定为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患者权益因医方受侵犯时,可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保护自身权益。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其合同权利义务不仅指双方约定的范围, 某些医事法律还规定医方的强制义务以及患者的特殊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医患关系合同化的特征
  1. 医方义务具有高度专业性。医方的義务包括诊疗、护理等专业性行为。
  2. 医方义务具有过程性和动态性。医方的义务伴随着诊疗活动的所有阶段,且义务内容不具有确定性。
  3. 医疗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合乎道德性。医疗道德即医学伦理学,从诸多文献资料中可总结医生应具有的美德与品质,即仁爱、耐心、细心、谦虚、谨慎、无私、无畏、诚实、正派。
  4. 医疗合同双方的协作性。医方尽量做最好的诊疗服务,患方尽量配合医方治疗。
  (三)医患关系合同化的过程
  1. 医疗合同的订立
  依照要约与承诺规则,患方属于要约方,医方属于承诺方。根据法理基础,虽然承诺是一项权利,医方可以拒绝为患者挂号或拒绝治疗,但实践中,除了特殊情况,如因技术水平的限制等外,医方不能拒绝为患者治疗,这似乎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突破,其实不然,这是相关医事法律对医方强制缔约义务的引申。医学自形成以来,一直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延长寿命”为目的,“实行人道主义而行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恢复人体和精神的健康,祛除病人的痛苦是医生的特有义务”(《东京宣言》),这一切都清楚表明医学的根本宗旨是永恒的。这是医方强制缔约义务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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