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学习需求以及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原因,在经济法课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在案例选择以及与其他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上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同时必须注意对其他学科的学习。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
经济法教学;
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于经济的引导与规范作用,作为与经济联系最紧密的法律,经济法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经济法课已经成为经济学专业、管理专业、文科以及理工科的专业基础课。同时,在众多的职业资格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师资格考试中,经济法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由于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指在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相关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与法学专业相比,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特点适合于采用案例教学方式
由于经济法课在大部分非法学专业院校都是以专业基础课的形式设置的,因此相对于其自身专业而言,学生缺乏相应的兴趣点,在课程学习上花费的精力也无法与法学专业的学生等同,在重视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另外,很多学生感到法律条文比较枯燥,学习起来很难找到条理。因此如何引发学生的兴趣,是经济法教学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案例教学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具体化甚至生活化,使学生能够感受到法律原理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从而能够很好的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特点更为适合案例教学方法
作为专业基础课,经济法的课程设置特点是课时少,课程紧、知识量大是经济法教学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单纯采用讲授的方式显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而采用案例教学方式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将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容易理解的内容让学生在课下吸收,或者将案例提前发给学生,让学生在准备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课堂上只需要将不容易理解的知识讲授给学生,并结合案例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在同样的时间里可以介绍大量的信息,使教学进度大大加快,也会取得比传统的单纯讲授制的教学方法更好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教学方法更为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应用型学习
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决定了其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并不是掌握专业的法学理论或者培养法律操作能力,他们的学习目的更有实用性——通过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的专业服务。比如工商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前防范交易风险,规范经营,出现纠纷了解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其法律意识。案例教学可以很好的实现这个目的。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与讨论,学生既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又能够了解如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防范相关的风险,培养学生在不确定的状况下的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并可以大大开拓他们的视野。
在案例讨论中,学生组成相应的小组,互相评论,并且在公众场合进行发言和辩论,学生的沟通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这些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的影响应当远比学习单纯的法律知识更为深远。
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要参加各种资格考试,因此他们对经济法课的学习还带有一定的应试性质,这些学生往往已经在自我认真学习中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原理,他们更希望能够从课堂上进行更多的案例分析,了解案例分析的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二、案例教学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非常适应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的教学特点,但如果采用不当,也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一)教学需求的差异性与教学案例内容的雷同性出现矛盾
非法学专业学生由于专业背景不同,其对案例教学的需求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性。比如会计专业的学生要求案例内容相对简单,以理解各类法律条文为主,也同时适应其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需求,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希望案例内容相对灵活,以真实案例为主,讨论的空间比较大,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则要求案例应更多结合贸易实务操作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问题。如果对所有专业的学生都采用同一套案例,不仅学生会感到针对性差,难以引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同时教学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应当说,在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对学生案例教学需求呈现出的差异性特点增大了教学的难度。如果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忽视了不同授课对象的专业特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就无法满足学生的教学需求的差异性,从而无法达到真正的因材施教。
另外,由于案例教学法律教学中的普遍应用,不少法律专业院校都编写有专门的经济法案例教材。这些案例也被许多教师在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中进行使用,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这些案例汇编的教学对象是法学专业学生,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知识水平与其具有一定的差距,如果直接使用,学生会感到法律专业性过强,难以理解,往往无法产生好的教学效果。
(二)忽视“判例教学”方法与案例教学方法之间的差异性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最初来源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由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在判例教学法中,教师上课不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而是直接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学生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判例教学法的操作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的原则以及其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法律教育的目的都为这种教学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制定法一直是我国的主要来源,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系统知识的法律人才,特别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了解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比让其从判例中思考再得出结论要更实际,更有价值,是如何应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去预防和解决在管理、经济或者是相关行业中实际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这种法律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我们在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教学中不能完全采用判例教学的方式,单纯采用判例教学法既不现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教学中案例教学方法应用的思考
迈克•富兰在《变革的力量》一书中曾将教师教学的专业特点概括为:“教学情境的不确定性;
教学对象的复杂性和差异性;
教学决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复制性。”应当说,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经济法课的学习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要达到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必须充分地考虑到授课对象的特点,利用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
(一)教师在选择案例方面应更加适应学生的专业需求
案例教学法是从案例入手,并以案例为对象,以有关法律为准绳,经过分析研究,最后得出结论,因此案例是这一教学法的核心。案例选择是否恰当对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的案例教学中,应注重从以下方面对案例进行选择:
1、选择针对教学对象专业特点的案例。针对非法律院校学生在经济法学习中对案例教学所呈现的差异性特点,教师必须不断在教学的过程中了解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并针对这些需求采用不同的案例,提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2003年,德国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这一法案的第7条指明了法学教育改革的目的:“教与学——应该使大学生对职业活动领域有所准备,并按照每一学期的课程设置传授给他们这一领域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其能够从事科学性或者是艺术性工作,以及在一个自由的、民主的、福利德、法治国家中做出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在案例选择上注重与学生自身的专业结合,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能够促使学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互衔接,融会贯通。
2、尽量选择真实发生并相对容易理解和分析的案例。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的理论知识不强,他们更注重于实用性,因此要求他们对于法律知识过于专业的案例分析是不现实的,真实的并相对容易理解的案例可以增加他们对现实生活中的风险的了解并容易使他们运用已有法律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3、尽量选择针对某一知识点的案例。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的特点,针对特点知识点的案例更容易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的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应具备交叉学科的知识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教师,大多是从专业的法律院校毕业,因此从思维方式以及教学方式上大都带有传统的法律专业教学特点,但这种教学特点并不能完全适应非法学专业希望能够将法律的基本知识与自己的本专业知识结合的学习目的。
因此,作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的教师,不仅应精通法律专业的理论知识,同时还应具有较宽的知识面,了解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如经济管理、市场营销、会计等,这样不仅在案例选择方面能够更适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同时还可以运用不同的角度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使案例教学达到更好的效果。
应当说,在法律课的案例教学中使用大量的非法律材料也是国外法律判例教学发展的一个趋势。“20世纪2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的现实主义法学家尝试着将社会学法学运用到法学教育之中。法律作为社会科学,可以从其他社会科学那里得到帮助,这是十分必要的。他们先后开设了贸易法规、产业关系和商法。这些课程不是根据法律条文来组织材料,而是根据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来组织材料。同时,授课教师强调与他们的课程的一些非法律材料的关联性,比如劳动法案例时常出现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材料。这些改革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从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出现了不是学法律的教授在法学院执教的情况,大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完善了法学院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现了美国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的特色。法学不再是一门可以自给自足的学科。”
(三)充分认识案例教学的局限性,注意各种教学方法的结合
案例教学作为教学法之一,有其不可比拟的优点,但由于案例与案例之间很难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因此无法完全实现教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特别是对于非法学专业而言,由于其对经济法课的学习时间比较少,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具备,课前预习少,同时由于是专业基础课,因此大班集中上课的状况比较多,案例讨论时只有一部分学生积极参与,而大部分学生则一言不发,往往很难达到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的教学中,不能取代和排斥其他教学法,课堂的讲授、案例讨论和分析甚至举例说明都应当在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中都应当加以应用。
参考文献:
吕世伦,付池斌.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影响[J].中国法理网,2004(12).
(作者单位:北京服装学院商学院。作者为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