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国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依据
德国农药管理机构依据欧盟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国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1.1欧盟农药管理法规演变
1991年欧盟(前欧共体)颁布91/414/EEC指令,规定农药产品市场准入的规则,自1993年7月开始实施。为了满足科学技术发展新要求,依据实施91/414/EEC指令的实际情况,2009年10月欧盟颁布1107/2009/EC法令,自2011年6月开始实施,该法令规定了欧盟农药有效成分、制剂登记以及安全剂、增效剂、其他助剂管理的总的资料要求、评审和批准程序等。同时取代91/414/EEC指令和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含有特定有效成分农药的79/117/EEC法令。
为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农药有效成分、制剂登记要求以及标签要求,实现1107/2009/EC法令与91/414/EEC指令的有效衔接,2011年欧盟相继发布了四部法令,分别是544/2011/EU、545/2011/EU、546/2011/EU、547/2011/EU法令。其中544/2011/EU法令规定有效成分[特指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包括病毒)]的登记资料具体要求,即原91/414/EEC指令的附录Ⅱ的内容。545/2011/EU法令规定制剂[特指含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包括病毒)]的登记资料具体要求,即原91/414/EEC指令的附录Ⅲ的内容。546/2011/EU法令规定制剂(特指含化学物质和微生物)评价和批准统一原则,即原91/414/EEC指令的附录Ⅳ的部分内容。547/2011/EU法令规定标签要求,即原91/414/EEC指令的附录Ⅳ的部分内容和附录Ⅴ的内容。
为了将有关登记试验的各种方法从登记要求中分离出来,以及考虑到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新要求,欧盟于2013年3月,分别颁布283/2013/EU和284/2013/EU两个法令,分别取代544/2011/EU、545/2011/EU法令。为了让欧盟成员国、农药申请者等利益相关方适应新登记要求,新法令规定了实施过渡期,有效成分申请者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544/2011/EU法令要求提交资料,制剂申请者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545/2011/EU法令要求提交资料。
1.2 德国农药管理法律框架
欧盟农药管理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各成员国作用,欧盟负责有效成分评价和最大残留限量(MRLs)建立,各成员国负责制剂评价和使用管理。除遵循欧盟关于农药管理的法规外,德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实施了《植物保护法》,随后根据欧盟法规的修订进行了多次修改,并于2012年根据1107/2009/EC法令进行全面修改。另外,为了规定本国农药产品的登记许可程序,2013年依据1107/2009/EC法令制定了《植物保护产品法令》。
目前,德国关于农药管理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包括:《植物保护法》、《植物保护使用条例》、《植物保护产品法令》、《植物保护药械法令》、《植物保护产品飞机喷雾法令》、《植物保护治理专家资格规定》、《植物保护产品费用规定》、《蜜蜂保护规定》、《植物保护专业细则》等,其中《植物保护法》是德国农药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农药使用、施药器械、市场监测和监管、权力机构和责任、产品许可程序和费用、使用限制、飞机喷雾等要求和程序。
2 德国农药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2.1 机构设置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德国农药管理机构设置特殊,权力分散。目前共有四个部门共同承担农药管理工作,分别是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办公室(简称BVL)、联邦风险评价研究院(简称BFR)、联邦农林生物研究中心(简称JKI)、联邦环境保护局(简称UBA),前三个部门隶属于联邦农业、食品和消费者保护部,第四个部门隶属于联邦环境保护部。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部门只负责植物保护产品即农用农药的管理,卫生用产品由联邦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负责,隶属于联邦劳动和社会事业部。
2.2 机构职能
BVL成立于2002年,办公地点设在柏林、布伦瑞克,是德国农药管理的总协调部门,其在农药管理中主要职责有七方面,一是负责登记产品的受理、初审、意见汇总、意见回复和协调、登记证书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二是组织协调其他三个部门评价登记产品的药效、毒理、环境、残留等资料;三是审查登记产品的产品化学资料;四是汇总整理各部门评价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最终形成登记决定;五是组织实施植物保护控制项目,跟踪监测产品质量;六是参与制修订和实施有关农药、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七是代表德国联邦农业、食品和消费者保护部直接与国际组织、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协调有关农药管理、农产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务和政策。BFR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毒理学和对人类健康影响资料的审查与评价,从事农药产品毒理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制定德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JKI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使用效果和蜜蜂影响评价,从事农药产品的科学研究,解答使用者在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问题,负责各类农业病虫草害的相关信息公布等。UBA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环境安全性的评价,从事农药在环境中行为研究和监测等工作。
3 德国农药登记管理情况
欧盟实现成员国之间协调一致的农药登记管理。农药登记分为有效成分和制剂登记两个階段,前者由欧盟委员会授予许可,同时公布批准的有效成分清单,后者由各成员国授予许可。申请者提交有效成分登记资料时,需同时提交至少一个含此有效成分的制剂的完整资料,以便在欧盟层面对产品进行全面评价。有效成分在欧盟统一登记后,各成员国同时生效,只有在有效成分取得登记后,方可进行含此有效成分的制剂的成员国国家登记。
3.1 有效成分登记程序
各成员国共同参与有效成分的登记评价过程,但以其中一个国家为主,该国称之为主审国(RMS,Rapporteur Member State),其他成员国称之为关联国(cMS,concerned Member States)。欧盟有效成分登记程序共分为7步。第一步提交申请,申请者将有效成分完整登记资料提交给资料主审国,保密资料需单独装订。一般情况下,资料主审国负责初步核查登记资料的完整性(如有其他成员国愿意,也可由其代为审查),同时确定哪些资料需要保密。第二步接受申请,在收到申请45天内,如资料能够通过初步核查,主审国将发给申请者、其他成员国、欧盟委员会书面确认说明,包括资料接受日期、核查日期、核查内容等,同时启动登记资料评价。申请者接到说明后应立刻将完整资料发送给其他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如核查发现资料不符合1107/2009/EC法令第8章的要求,主审国将告知申请者、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并规定补充资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补充将视为放弃此次申请。第三步评审资料,一般来说,资料主审国应在12个月内完成资料评价、评价报告初稿起草工作。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试验资料,主审国将通知申请者,同时延长资料评审时间,但额外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第四步征求意见,此步骤一般有3个阶段,首先是征求申请者对评价报告保密部分的意见,时间为2周;其次是征求申请者、其他成员国、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European Food SafetyAuthority )对整个评价报告的意见,时间为60天;最后是对各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该步骤应在120天内完成。第五步同行评议,欧洲食品安全局组织专家会议对该产品进行多次评议,并基于评价报告草稿、收集到的意见和专家会议讨论情况起草该产品的风险评价结论,时间为6-9个月。第六步欧盟评议,28个成员国再次评议该产品的评价结论是否合理,是否适合本国情况,时间为6个月。第七步登记公告,在收到最终评价报告6个月内,授予该产品登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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