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分析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的特征,阐明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需构建动力、利益分配、激励、保障等长效机制。
关键词:职业教育 产业 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244-01
教育部、财政部于2012年联合实施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指导思想是通过促进高校开展协同创新,提升高校创新能力。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1计划”的带动下,积极联合产业界展开协同创新的实践探索。
一、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的特征
1.侧重应用技术研发
按照“2011计划”文件精神,研究型大学开展协同创新应定位于“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职业院校的特征及自身条件决定了其协同创新应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高职业教育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2.有利于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在提升职业院校教师科研能力的同时,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及时吸收行业最前沿的知识和技术,增强了学生对工作岗位的适应性;在开展协同创新过程中,通过吸纳学生参与科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有效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二、職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
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和经济、技术联系最为密切的领域,与产业开展协同创新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现实中却面临诸多问题。
1.协同创新的层次较低
我国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主要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委托开发等形式。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高等教育机构与产业界的合作经历了技术转让—委托研究—联合开发—共建实体的过程。联合研发、共建实体、建立技术联盟是深度合作的标志。我国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要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协同创新,还应探索深度合作模式,谋求共建实体建立技术联盟。
2.参与协同创新的动力不足
在高校现行科研评价制度下,多依据论文专著等理论研究成果来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水平,导致职业院校科研力量将重点放在纵向项目的申请上,而相对忽视横向项目合作和科研成果转化。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大多数企业存在技术创新力量不足,追求短期利益等问题,更加倾向于以“交钥匙”的方式接受科研转化成果,而对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研发的积极性不高。
3.协同创新的能力不足、意识不强
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科研能力相对薄弱,科研意识淡薄,科研氛围不浓,教师仅满足于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企业自身的研发队伍和能力没有得到发展,技术水平简单停留在引进水平。由于分属不同单位,职业院校科研力量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联合组建高水平科研团队存在很大困难。
4.协同创新的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管理体制不健全,职业院校和与产业协同创新缺乏管理和协调机构。政府通过税收、金融、人才等政策引导协同创新的政策不够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无法解决协同创新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完善,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的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基金介入共同分担研发风险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协同创新的良好氛围还没有形成。
三、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的机制构建
协同创新是完善我国创新体系的关键所在,有利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针对当前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发展。
1.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
国家应通过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追求技术进步的动力,使企业通过应用新技术、改进工艺、研发新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优化职业院校科研经费来源结构,提高横向项目经费在职业院校科研经费的占比,引导职业院校通过协同创新提高办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职业院校主动适应社会,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课题。
2.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
健全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有效保障各方收益的关键,决定了协同创新能否持续稳定进行。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应当以各自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项目投资规模、经营绩效以及技术风险等为标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分配利益。随着协同创新逐步深入,利益分配的形式应进行相应调整。合作的初步阶段以现金和物质的形式一次性分配,发展到高级阶段(如共建联合体、技术联盟等),则更宜按各方的投入比例进行分配。利益分配经过双方的协商后,必须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避免后期出现各种纠纷。
3.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
政府应通过制定税收金融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引导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就行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展开协同创新。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职业院校科研工作的考核更加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开展协同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职业院校应制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提高技术转化净收益中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比例,调动教师、科研人员跨部门跨单位开展协同创新的积极性。职业院校应健全职称评聘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4.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的保障机制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技术服务、评估、经纪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功能。政府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尽快制定促进校企技术合作的法规,对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规范。加强协同创新宣传,营造协同创新的浓厚氛围。职业院校应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协同创新相适应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科研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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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忠云、邓秀新.高校协同创新的困境、路径及政策建议[J].中国高等教育,2011(17).
[3]李廉水.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J].软科学,1997(2).
作者简介:邹沈科(1987-),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研究方向: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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