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维护国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主要是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咨询管辖权作为诉讼管辖权的补充,在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为例,阐述国际法院在该案中就程序法律问题和实体法律问题的论述与分析。然后,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进行检视与反思,指出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对国际法的影响与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院;资讯管辖权;科索沃案;民族自决权
一、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依据和管辖范围
(一)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依据
国际法院成立于1945年6月,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机构。国际法院享有的咨询管辖权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款。有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联合国机关,即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全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二是联合国直属国际组织,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此外,只有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不需要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授权或同意,而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时必须经过联合国大会的同意与授权。
(二)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管辖范围
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管辖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种:
1.对事管辖
启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相关问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提出咨询意见的联合国机关和机构应当经过联合国大会同意与授权;第二,提交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必须是法律问题;第三,相关法律问题必须属于该机关或机构的工作范围之内。
何种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国际法院在“西撒哈拉案”中对“法律问题”这一定义进行了较为准确的界定,即以法律用语表述,关系国际法问题,即使这种问题也包括市是问题,即使它们没有要求法院对现行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裁判,但只要它们原则上是法律性质的问题,法院就有权回答。1
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是否属于联合国机关或机构的活动范围之内?首先,国际法院应当对该机关或机构基本文件中关于该机关的性质、职能、宗旨和权限进行审查;其次,国际法院还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跳跃的习惯规则对该机关或机构的组织章程进行解释,主要原则是“条约的用语应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来解释,并且应当注意在条约的适用过程中确立当事国一致同意对该条约解释的实践。”
2.对人管辖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无需经过其他机关授权即可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请求,但是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经联合国大会同意和授权后方可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请求。联合国其他机关主要包括大会临时委员会、安全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联合国专门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二、国际实践: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
关于“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国际法院发布的咨询意见主要由程序法律问题和实体法律问题两部分构成。
(一)程序法律问题
1.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到庭参加口诉的国家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是否超出权限?(2)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咨询问题是否属于法律问题。持反对意见的一方认为,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职权受制于《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而科索沃问题一直归属于安理会处理,所以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属于越权。此外,反对方还认为科索沃宣布独立是一种政治行为,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应当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和调整,应当由塞尔维亚国内法调整,所以国际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但是,国际法院经过审议和讨论,针对上述争议进行了具有说服力的回应。首先,虽然《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限制了联合国大会在收到国际法院咨詢意见后可以采取的行动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第1款赋予联合国大会想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职权,因此《联合国宪章》第12条对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职权划分同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行使管辖权无关。其次,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大会提出的咨询请求符合《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规定的“法律问题”,“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是以法律语言表达并提出的国际法问题,应当从法律角度回答。
2.国际法院是否有必要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行使管辖权?根据上述,虽然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具有管辖权,但是是否有必要行使该管辖权引起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国家认为国际法院应当对联合国大会提交的相关咨询请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要理由如下:(1)塞尔维亚是《第63/3号决议》的唯一提案国,该决议是为了保护个别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联合国大会的利益;(2)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难以落实;(3)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会产生严重政治影响,加剧地区动荡。针对上述争议,国际法院逐个进行审查并予以反驳,国际法院发表了如下观点:(1)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只是对请求机关提出的,而非针对具体国家,不是个别国家寻求国际司法救济的路径;(2)国际法院并不决定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用途,而是由联合国大会来决定其用途;(3)国际法院不会以不存在客观基础的观点作为提出咨询意见的依据,并且不能因为自己的意见可能会产生政治影响就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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