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影响共同富裕的微观分析视角研究

时间:2023-06-29 16:45:02 共同富裕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基于微观分析视角,探究平台经济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研究指出,平台经济有序发展时,可形成促进共同富裕的正向微观机制。一方面,通过提升商业信息透明度,优化市场经济效率,提高社会福利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通过降低消费者负担、释放就业创业需求与促进竞争、赋予全社会广阔信息获取通道,有效抑制市场经济中趋于扩大分配差距的因素。双方面作用让平台经济成为推动共同富裕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缺乏合理引导时,优势市场地位可催生平台企业强大市场势力,衍生垄断行为不利于共同富裕。典型微观渠道包括:损害消费者权益,增加从业成本,限制经营权利,扩大供需间价差。平台反垄断作为有为政府的具体着力点,可扮演合理引导角色。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调控平台接入定价、保障经营渠道、强化供需方议价权,有效弱化平台垄断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激发平台经济对共同富裕积极效果。

[关键词]平台经济;
共同富裕;
平台反垄断;
微观分析

[中图分类号] F126;F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23)06-0071-09

一、引言

近年来,数字科技取得实质性进步,广泛商用催生数字新业态飞速发展,不仅提升了商业运行速率,还丰富了商业推广维度。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核心组成,所取得的商业突破具有代表性意义:数字平台企业(下文简称平台)合理利用优质数字技术,对各类数据进行有效搜集处理,为众多行业市场中供需两端提供有效关联渠道,提高二者间交易匹配度,优化了传统贸易开展方式,创造出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布局。

将平台作为中心挖掘与整合供需关系并统筹行业发展的平台化趋势,成为平台经济推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典型特征,正在越发多的行业和越发广的领域中得到体现,凸显了平台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20年我国平台经济总体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①,成为国民经济增长新动能,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有效推动力[1]。

我国平台经济在发展中正与一个重大时代使命相遇,即共同富裕建设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众多引人注目的伟大成就,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发关键的角色。然而,与经济体量不断跃升对应的是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弱化多个维度上的发展失衡程度,力争促成共同富裕,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目标[2]。

实现共同富裕重大目标,最终靠的是发展,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的中心:先把“蛋糕”做大做好,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接着再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处理好增长与分配的关系,把“蛋糕”切好分好,最终促成共同富裕重大目标②。对应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践与理论所得,这要求需合理借助市场经济强大力量,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主義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还必须尽可能抑制市场经济中趋于扩大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全面推动社会整体与经济个体福利水平的提升[3]。

在推进共同富裕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平台经济的合理运行对于“蛋糕”做大做好和切好分好都预期能产生积极作用:一方面,平台经济能克服传统商业缺陷,推进市场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平台经济通过信息整合优化资源分配,能弱化传统经济中信息因素扩大分配差距的负面影响,肩负起助力共同富裕的重任。

然而也需注意到,在平台经济快速布局过程中,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让传统经济监管存在困难。合理引导缺位时,平台垄断势力的形成与衍生垄断行为的出现对消费者和从业者合理权益产生了侵害[4],不和谐现象在全社会频发。此时,平台经济的合理性存疑。本应用以促进社会个体间信息流通的数字工具被用来形成和巩固平台市场势力,反而成为拉开分配差距的新型因素[5]。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平台经济背后的运营逻辑密切关联,从多角度影响市场经济合理运行,产生不利于共同富裕的新兴渠道,凸显了合理引导平台经济发展的必要作用。

就学术研究而言,关注于数字新业态与共同富裕这两个话题的既有文献是较丰富的[6],多涉及数字技术、科技创新、数字商业模式等数字因素对生产要素的促进作用、对生产成本的降低作用等相关问题[7-9],进而探讨对共同富裕的影响机制。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中商业发展与经济学内涵极为丰富的分支。相比于生产要素优化等现有研究话题,平台经济更主要涵盖数字产业链的下游领域,是数字产业链上游芯片、人工智能技术、数字专利等的终端应用层,在经济学角度多涉及商业竞争与发展的内容,并直接作用于各参与方的福利与权益[5]。

共同富裕与经济社会中微观个体的福利、权益等变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相关研究工作将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分析产生紧密关联,尤其是涉及社会总体福利与经济个体福利的对应问题。数字经济领域讨论共同富裕的既有文献更侧重于关注数字技术如何先行影响生产效率提升、数据要素产生与生产替代等问题,且与数字科创领域相关度高,选择视角侧重于宏观层面。这与平台经济对微观层面福利问题产生的直接作用范畴并不完全一致,两个问题与共同富裕之间的联系方式也因研究思路的不同而产生区别。与此同时,平台经济领域现有研究更侧重于财政治理与新型劳资关系等共同富裕相关话题[10-13],与微观视角开展的福利层面分析工作并不相同。推进共同富裕虽然是一个宏大论题,但立足于微观视角的分析工作将为宏观研究提供更全面深入的认知。纵观既有学术成果,以此视角阐释平台经济影响共同富裕的研究工作尚未得到深度开展。

基于上述分析,为更好地引导平台经济积极助力于我国共同富裕建设工作,并出于完善相关领域研究的目的,需从平台经济的微观经济学本质出发进行剖析,研究其运行对共同富裕带来的各类微观影响,以及对其合理引导的微观路径。对此,本文将重点展开三方面研究:一是探究平台经济有序发展时对共同富裕产生积极作用的微观经济机制;
二是分析平台经济在缺乏合理引导时不利于共同富裕的主要微观渠道;
三是从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结合出发,阐释反垄断规制作为数字治理重点在引导平台经济助力共同富裕中起到的作用。最后,结合三方面分析所得,给出对应政策建议。

二、平台经济有序发展时促进共同富裕的微观机制

本部分以微观经济学中的重要研究变量——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作为切入点,探究平台经济有序合理运转时能促进共同富裕的具体作用机制。

(一)社会福利:微观经济学研究福利状况重要指标

在微观经济学中,社会福利是评估企业行为合理性与政府政策有效性的核心指标。例如,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作为微观经济学重要组成,其判定企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标准是相关行为对社会福利产生的作用是否积极③。在组成方面,社会福利涉及市场中所有企业的利润与全体消费者的福利(消费者剩余)两个主要部分,是从经济利益出发对所有微观个体福利与权益加总的合理刻画,是测度经济社会运行状况的重要量化标准。

社会福利本身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总体水平高低不直接涉及分配情况,对应的社会问题是“蛋糕”是否大和好。一个逻辑清楚的基本事实是,所有个体福利的最优化一定对应社会福利总体的最优化。其逆反命题则表明,总体没有得到最优化,意味着个体福利同样有待提高。对共同富裕的分析将涉及所有微观个体的福利,从而与总体社会福利的分配情况产生必要关联,让讨论总体优化成为研究个体优化的先决条件。

基于此,下文研究逻辑是,先论述平台经济如何促进社会福利整体性优化,这对应于如何推进“蛋糕”做大做好;
再论述其对社会福利分配情况如何产生积极效果,这对应于如何促进“蛋糕”切好分好,是平台经济助力共同富裕的深层次原理。两部分叠加构成完整的逻辑链条。

(二)平台经济促进市场经济运行:促成社会福利整体优化

按照微观经济学经典理论中竞争均衡理论(Competitive Equilibrium Theory)的核心逻辑,福利经济学第一定律(First Fundamental Theorem of Welfare Economics)表明,在相关设定成立时,市场经济运行所形成的竞争均衡结果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的[14],对应着没有资源浪费的社会福利结果。此时,均衡商品价格让供需间自发取得平衡,社会中有效的生产与消费资源都将得到充分利用。社会福利作为一个整体性结果,得到了尽可能最大化,福利层面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是不存在的,即无法在不降低其他经济个体福利水平的前提下,提升任何经济个体的福利水平。

在竞争均衡形成并对应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的过程中,市场中所有经济个体皆独立制定自己的商业决策。这表明,市场经济运营所对应的有效福利结果并不需依仗外部力量干预,具有较强独立性特征,能够自发形成。该理论成为市场经济体制能發挥社会资源配置有效作用的基本思想指导[14],是我国通过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来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理论参照[15]。

该理论成立所需的核心设定之一便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在信息层面能做到尽可能透明,信息不对称程度能得到有效抑制,各类商业信息能得到合理流通。与之相反的是,如果信息流通层面存在阻碍,信息不对称可造成市场主体之间不均等的相对市场势力,或导致需求与供给无法得到充分满足。此时,市场经济均衡形成以及对应社会福利整体优化的结果便未必成立。

这一设定所要求的客观条件正好与平台经济的优势特征相契合: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重心,利用先进数字技术有效处理海量市场数据,能在信息层面对整个市场的运行和市场中所有经济个体的各类信息进行尽可能全面的掌握,进而在供给端与需求端之间提供优质数字信息服务。以此,平台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弱化多类传统经济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如需求端不确定性等造成的制约[16],促成微观经济学中的理想福利结果,有效实现商品流向信息流的合理转变,以此让市场经济得到更高效运行,最终促进“蛋糕”做大做好。

因此,平台经济不仅是新兴经济学研究对象以及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还契合于微观经济学传统经典理论,与市场经济基本运转的长期逻辑高度匹配。当一百多年前竞争均衡福利有效性这一理论得以提出之时[14],市场经济在具体运营过程之中尚有可完善之处,尤其是在信息优化层面。当年的经济学家通过理论推演,预言到了信息优化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但并没有在实践中见到类似具体经济形态的落地。这表明竞争均衡理论在其诞生时存在一定的时代超前性。平台经济的出现,通过不断地促成这些理论成立所需的条件,可对应市场经济更加有效的运营,保障社会福利整体能得到优化,让竞争均衡理论所描绘的场景成为现实。

(三)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从整体优化到分配优化

市场经济的竞争均衡结果虽然可以自发形成帕累托最优的福利性质,但这一结果的福利效应在分配上并不必然有效,距离共同富裕的预期分配水平尚有差距。就学理而言,帕累托最优的福利结果只要求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让“蛋糕”做到既有技术条件下的最大水平,而并未讨论均衡结果在分配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因此,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福利结果与共同富裕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相反,在全球经济发展实践中,市场经济在形成均衡的过程中还可能在社会各成员的财富和收入获取上形成巨大差距,造成分配失衡,违背共同富裕的精神内涵。这表明,为促进并实现共同富裕,借助市场经济的作用时,还必须考虑到可造成分配失衡的因素,让市场经济承担合理的角色,并积极弱化相关因素对分配的负面影响。

对应于本文研究问题,便要注意到市场经济本身对分配的作用不明确,从“平台经济能促进市场经济运行”到“平台经济能助力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尚需得到进一步论证。就平台经济有序运转时的重要作用而言,其可以从需求选择、供给环境、信息建设三个典型的微观角度入手,有效弱化市场经济均衡结果可能出现的扩大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的倾向。

1.有效提升需求端议价权,降低消费者生活负担

在传统经济中,由于销售渠道有限,需求端消费者面临的选择余地较小,商家(企业)相比于消费者有着较强定价能力,尤其是大型企业成为了市场支配地位占有者。这构成传统经济中竞争均衡无法对应有效福利水平的一类典型因素[14],根源在于市场中需求被高度抑制,消费资源无法得到充分释放,需求端成本无法得到有效降低。此外,消费者还需为完成购物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承担高水平的搜寻与匹配成本,成为商业活动中较为弱势的群体。两方面作用的叠加让消费者与传统强势企业之间的行业福利分配出现明显差距,成为需求端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常見因素。

平台经济的出现与在诸多行业的普及则为消费者弱化了这些问题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在平台经济所促成的广阔选择范围内,消费者面对商家拥有了更强议价权,因此对应的商品价格会更低。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合理处理数据实现了有效供需匹配,降低了消费者购物精力负担。基于这些作用,平台经济让广义上的所有购物过程更公平、安全和便捷,让价格低且质量优的商家被消费者自发选择出来,反过来推动供给端结构优化。这能帮助市场经济的运行结果在消费者和企业间对应于分配更为均衡的社会福利水平,协调需求端与供给端的合理关联,从而弱化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化趋势。

2.释放创业就业需求,促进供给端形成合理竞争态势

从供给端出发,平台经济作为新业态,一方面能大力释放创业和就业需求,为经营者提供更多商业活动机会,另一方面能降低行业门槛,让行业内形成充分竞争的发展态势,并与就业创业需求的进一步释放形成合理循环。基于两方面作用,平台经济能进一步优化供给端商业经营环境,为广大从业者创造更多盈利机会,让所有潜在经营者都能有效跻身于市场中,弱化传统既有优势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让行业整体利润不仅能做大做好,更能通过商业机遇与资源的合理分配而更为均衡。

在传统经济中,部分企业商业优势资源积累对创业就业需求和行业竞争的抑制,是造成收入分配出现差距扩大化的重要原因[5]。这类商业优势形成了一定行业进入壁垒与准入障碍,是对新兴进入者和优势创新的强有力限制,导致并非所有经济个体都能在市场中有效付出自身劳动力或出售商品,造成就业与创业机会出现显著个体差异。最终,这让市场经济对应的均衡结果在不同市场主体间出现行业利润分配上的巨大差异。

平台经济则将诸多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的创业就业门槛尽可能降低,倒逼传统强势企业改良,弱化其市场议价权与市场势力;
同时优化线上声誉模式,创造大量新业态衍生的商业机遇,并通过数字技术优化传统商业运营,为所有潜在从业者提供更公平竞争的大环境。这与共同富裕实践中“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的重要指导思想④是相匹配的。类似积极作用尽可能抑制了传统经济中从供给端造成分配出现差距的因素,从而积极助力共同富裕。

3.赋予全社会广阔信息获取通道,弱化获取鸿沟

从信息建设出发,平台经济有序蓬勃发展为社会中所有经济个体都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商业信息获取通道,能有效弱化由信息获取鸿沟加剧的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在传统商业与金融活动中,受限于技术水平,信息传播渠道和效率是有限的。这限制了经济个体通过有效信息进行投资理财等相关经济金融活动的能力,形成社会群体间在商业信息获取上的明显鸿沟,最终因个体间既有信息获取能力与渠道的差异,产生财富创造能力差距。这成为导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是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无法必然促成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

当平台经济在信息建设中发挥出积极作用时,有用商业与投资信息出现于各大数字平台中,全社会所有经济个体都能通过简易数字设备获知信息,基于这些信息开展对应经济活动,有效展现个体的能力与实力。当然,不同个体基于相同数字信息所做出的经济行为是有差异的,信息的有效出现并不代表信息能被所有个体相同程度地利用,而共同富裕本身也不是“均富”⑤。平台经济对信息的处理与提供增强了社会全体的信息获取能力,让有意愿且有能力利用信息的经济个体能更容易通过有效信息制定合理商业决策,尽可能消除传统经济中信息获取鸿沟形成的财富聚集。因此,平台经济能弱化信息获取机会不均衡对财富与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的扩大作用,进而对共同富裕形成积极影响。

三、平台经济缺乏引导时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微观渠道

上文中,平台经济可促进共同富裕在理论上有一个必要前提,即包括平台在内的所有微观市场主体都能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此时,任何企业的市场势力都将得到有效限制。对应的,由强大市场势力而衍生的垄断行为是鲜见的,因此总体福利损失与个体福利分配不均将受到高度抑制。按照竞争均衡理论的基本思想[14],当某些市场主体的市场势力较强时,社会福利整体的优化尚不能达成,遑论个体间福利分配的优化。

在全球范围内,数字新业态的发展速度超过了传统规制条例的更新步伐。随着平台经济发展边界不断拓展,平台垄断与衍生垄断行为广泛出现,如何促成有效反垄断规制成为各国政府治理难题[4]。换言之,缺乏合理引导时,平台经济虽让其他市场主体间竞争程度更高,但自身却成为了新的市场垄断者,并执行了对应数字垄断行为,对福利优化和均衡分配形成阻碍作用,与有序发展背道而驰。且这一垄断者因对应于巨大市场规模和海量数据要素占有,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出越发重要的作用,是传统经济中并不存在的新角色。该局面造成的结果是,在全球经济发展实践中,传统政府规制面临着潜在失效风险[17],平台垄断负面作用因平台经济重要作用的强化而愈发凸显。相比于传统商业垄断,平台垄断可将其影响全面推广到经济社会的相关各方,且逐步延伸到产业创新与国家安全等重大领域中[18-19]。

当前,针对平台经济新业态的治理问题同样出现在了我国,引发了社会各界热议。合理引导缺位时,平台强大垄断势力与相关垄断行为从多角度干扰了市场经济合理运行轨迹,对福利结果产生扭曲,形成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微观渠道。

(一)平台垄断地位与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平台在企业利润最大化过程中,通过高效数字技术衍生出新型垄断工具,并强化了传统垄断工具对市场的控制程度[20]。这些垄断工具在挖掘消费者信息尤其是支付意愿时,具有显著高效性。此时,由数字技术所强化的平台市场势力与垄断工具成为可能违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对于反垄断规制部门而言,数字技术让垄断工具形成较强隐蔽性,使监管实践出现困难[21]。缺乏引导时,平台垄断从消费者角度不利于共同富裕的渠道主要体现如下两个典型方面:

第一,平臺有能力利用先进数字垄断工具攫取消费者剩余,加剧福利分配失衡。在通过信息搜集等手段对消费者精准画像的基础上,平台有能力根据数据信息测算需求弹性以细化消费者群体,运用多类数字垄断工具,赚取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剩余。在平台经济商业实践中,“大数据杀熟”是促成此目标的典型工具。平台通过向老用户收取更高水平价格来执行差异化定价,近乎于实现了微观经济学中的完美价格歧视。对应的,消费者剩余作为测度消费者群体净效用的指标,将变成平台利润而趋于下降甚至消失,从数理结果上不契合于共同富裕对福利分配的预期。在平台通过垄断工具不断优化自身盈利的同时,消费者福利水平趋于下降,分配上的分化程度将得以加剧,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随着平台市场势力的增强,消费者面对的平台服务价格将趋于增高,进而增加开支水平。平台经济本身自带寡头市场结构走向[22],历经竞争能最终立足的平台数目较少,行业稳定时留存的在位平台对应着强大市场势力。在和其他平台竞争过程中,平台前期投入较大。当成为行业领导者后,一方面出于回笼前期投入的需要,另一方面强大市场势力让平台有动机和能力不断提升消费者所面临的服务价格。消费者对此却没有合理替代途径。最终,数字服务价格的提升将导致平台与消费者间的行业福利分配出现巨大差距。当有效引导与规制缺位时,消费者将长期面临此情形。类似的情况目前已广泛出现于住房、文娱、金融等诸多数字相关领域,对共同富裕建设实践形成负面影响。

(二)平台高水平数字服务费用增加从业成本

平台强大市场势力与衍生垄断行为还将对供给端借助平台经营的从业者产生负面影响,让市场经济合理作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其中,由经营者实现平台接入而产生的高额数字服务费用,如直接接入费用及按照营业额收取的佣金等,成为平台经济中从业者重要经济负担与信息成本的主要来源,大量存在于在餐饮、家装、网约车、外卖等行业中。

当平台在相关行业中形成强大市场势力后,实现接入成为广大经营者的必然选择,否则将因失去竞争力和新兴销售渠道而难以在新业态成型后的行业中立足。为此,从业者需向平台缴纳一定水平数字服务费用。同时,在集中度高的平台市场中,从业者能选择的接入替代有限。从最优信息服务定价而言,平台向从业者收取的费用将随着自身市场势力增强而提升。这同样是出于平台对收回前期资金的需求与其强大市场地位的结合:一方面,收取较高水平费用便于尽早收回平台的前期投入,另一方面,从业者为实现平台接入只能选择缴纳费用。在盈利水平为正即有效收回前期资金投入后,强势平台仍有能力向从业者收取高水平数字服务费用。因此,随着诸多行业中数字新业态不断推进,强势平台相对于从业者的议价权将不断增强。若不能对高水平数字服务费用进行限制,平台与广大从业者之间在行业利润分配上的失衡程度将随着平台核心地位的强化而扩大,进而催生引导缺位时平台垄断不利于共同富裕的渠道。

(三)平台为控制市场限制从业者经营权利

强势市场势力还能催生出平台为巩固行业控制力而针对从业者执行的垄断工具,用以限制其经营权利。从供给端角度而言,平台核心市场竞争力之一在于从业者对其数字服务的依赖性。以此出发,平台希望从业者都能借助自身数字服务来运营,同时减少对竞争对手平台的数字服务使用。这本是商业竞争正常思路。倘若平台通过优质创新推出高效数字服务,让市场发挥关键作用,由广大从业者自发选择,使好平台赢得更多市场份额,那么便是值得鼓励的。但平台为达此目的常动用数字垄断行为限制从业者渠道选择权,从而对从业者权益造成直接损害,不利于市场营销渠道的拓展。

在平台经济中,信息封禁和 “二选一”是典型的经营权限制行为[5,17]。就信息封禁而言,平台为降低其他竞争平台的吸引力,让从业者能被固定在自身业务范畴内,将屏蔽与竞争对手有关的数字信息关联,是平台经济“互联互通”的相反面。该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增加从业者与其他平台借助自身信息服务进行交易的难度,让试图扩展平台销售范畴的从业者“知难而退”,只能选择通过自身平台开展商业活动。此时,信息封禁促成巩固从业者群体的效果,并有效强化平台相比于其他平台的竞争力。信息封禁行为在平台经济中极为常见,其对从业者的不利影响在于:一方面,弱化平台间竞争,让从业者能服务消费者的渠道受约束,从而限制了从业者营收规模。另一方面,平台利用此行为能进一步弱化从业者议价权,强化从业者依赖性。在该行为加持下,面对我国市场数目众多且分布分散的从业者,强势平台营收不仅不会降低,反而因限制目标用户将盈利范围加以固定。然而从业者营收范围与盈利能力将会被显著抑制。

“二选一”行为更为直接地限制了从业者选择权,即平台要求经营者只能在自己或竞争对手平台中选择一个开展商业行为。可将该行为理解为平台利用垄断势力强迫从业者签署的纵向垄断协议。在作用方式上,“二选一”与信息封禁存在相似性,都能强化平台市场地位而减少从业者选择权。这些行为将不利于借助平台数字服务经营的从业者,并通过强化平台市场势力,加剧行业利润分配不均,不利于共同富裕建设工作的推进。

(四)平台强势议价权扩大供需间价差

平台在市场扩张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将自身精力局限于数字服务。在众多行业内,平台受到投资方青睐,让平台拥有了多领域投资能力。同时,平台在数字信息服务等层面优势巨大。基于这两方面,平台得以在多行业产业链中投资布局,并通过前期积累的数字商业资源,逐步成为整个产业链中新的强势市场占有者。

出于对扩大盈利规模的考虑,平台将试图对相关产业链中供给端与需求端两侧都形成有效控制,其盈利点便在于两端之间的价差。对于需求端而言,由于巨头平台在客户群体前期的依赖性培养上已存在较强基础,因此预期可对需求端形成有效掌控。此时,对供给端进行掌控便成为平台重要策略与目标。为此,通过前期低价倾销等手段先击败其他竞争平台,再让供给端只能将商品提供给自身,是强势平台常见商业路径。当市场趋稳时,供给端只能将商品批发给巨头平台。可以预期到的是,从利润最大化的基本目标出发,平台将会尽可能拉开供需间价差。供给端面对强势平台压低批发价格的行为,因议价权的不足将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高水平价差将导致行业利润的分配不均被进一步拉大。试图全面掌控相关产业链的商业目的与对应的商业行为,同样成为缺乏引导时平台形成垄断不利于共同富裕的渠道。

四、平台反垄断引导平台经济助力共同富裕的作用方式

前两部分分析表明,在合理竞争秩序得以维持时,平台经济有序发展时可对共同富裕产生显著积极作用。而缺乏合理引导时平台垄断与相关行为则损害了这些积极作用,并构成数字新业态中威胁共同富裕的新兴渠道。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结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23]。在平台经济中,当市场无法自发解决竞争失序问题时,有为政府的必要引导作用便需得到及时体现。在微观规制层面,可以平台反垄断作为着力点,创造促进共同富裕的条件。反垄断是当前我国规制工作重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4]。正是在平台垄断与相关行为负面作用凸显的背景下,我国平台反垄断工作得以快速推进。2021年2月國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⑥,成为有效规制指导;
将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纳入考量的《反垄断法》修订版于2022年8月1日颁布实施[25];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突出了加强反垄断的重要价值⑦。

反垄断规制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按照竞争均衡理论,除市场信息透明外,福利经济学定律成立另一重要设定便是市场充分竞争性[14] 。这成为有为政府发挥作用的切入点:通过维持合理竞争秩序,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转提供强有力保障。在国际实践中,反垄断最初于19世纪末诞生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并迅速推广至欧洲,且一直延续至今。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规时积极学习和借鉴了欧美等国经验并结合了我国实情[26],是全球规制核心组成。到了平台经济时代,我国平台反垄断进行了诸多创新,成为国际数字治理重要示范。

因此,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抓手,有效促进我国经济体系现代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其中重要微观表现之一便是平台反垄断对平台经济的合理引导,以此推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转,激发平台经济对分配的积极作用,让平台经济有效助力于共同富裕。图1阐释了这些关键议题间的关联。

在明确了上述关联的基础上,下文将论述平台反垄断从微观角度能引导平台经济助力于共同富裕的主要作用方式。

(一)规制平台数字垄断工具,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

平台使用先进数字垄断工具攫取消费者剩余并侵害消费者权益,将增加普通消费者多方面负担,从需求端对共同富裕形成不利影响。我国平台反垄断工作不仅尝试在宏观层面积极保障平台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安全性[18],更致力于从微观层面对平台常用数字垄断工具进行规制,重要目的之一便在捍卫消费者合理权益。

除《指南》对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制外,我国政府部门所发布的诸多文件与法规在近年来都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极力维护数字新业态发展之下的消费者权益。2022年8月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修订版也进行了类似规制补充。例如,修订版中增加了“具有市场支配

图1 平台经济所涉相关议题关联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明确描述⑧。这是《反垄断法》在修订后从平台经济特征出发所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相关行为的目的在于针对数字业态的持续变化不断丰富规制条例。这些文件与条例从反垄断角度尽可能全面地囊括对平台垄断工具的认定与规制,有效遏制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全球反垄断领域也有着实践范例,诸多国家反垄断监管部门评判平台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便在于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这一标准极为直接。我国反垄断规制作为全球反垄断实务领域的重要组成,同样积极致力于捍卫消费者权益。在全球各国都在不断完善平台经济治理的当下,我国在规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做到了尽可能全面,不仅对现行多类数字垄断工具都制定了明确规制条例,还持续动态完善对新型或具有争议的数字垄断工具的认定工作,以合理推定原则而非本身违法原则作为重要评判标准进行竞争效应分析。在维护平台创新发展大前提下,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被尽可能制止,引导平台经济从需求端助力于共同富裕。

(二)调控平台接入定价水平,有效降低从业者负担

除保障消费者权益外,平台反垄断规制工作还可积极致力于维护从业者权益。平台反垄断通过维持从业者所面临的平台接入信息服务价格水平,能从优化规制角度发挥关键作用,可有效降低从业者在数字新业态中的营业负担,深度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以此,从业者能保有更多行业利润,享受到更多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益处。

在规制实践中,为有效掌握平台接入定价信息,反垄断部门可积极关注价格这一重要变量。在数字新业态中,价格监管重点可不局限于传统经济中终端消费者所面临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还能积极关注从业者为实现平台接入而向平台缴纳的费用。对价格变动等数据信息的掌握在数字经济时代是较易实现的,也是平台反垄断能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

因此,数字技术不仅能对应平台先进运营模式或者强大市场势力,也能够不断优化反垄断规制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当平台直接接入费用或佣金水平出现不合理或涨幅异常时,相关信息得到规制部门及时注意,并以此对平台行为展开分析调查,判定其合理性。通过类似思路进行的规制工作预期能有效地优化平台进入行业之后的利润分配,降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分配失衡出现的可能性,引导平台经济切实发挥信息优化匹配的本职作用,积极助力于共同富裕。

(三)约束平台市场势力,保障从业者经营渠道

约束平台市场势力对从业者经营权的限制成为平台反垄断另一工作重点,是平台反垄断能引导平台经济对共同富裕发挥积极作用的核心思路所在。在指导思想上,我国反垄断部门根据《反垄断法》法治精神内核所出台的各类文件的共同目的之一在于,积极识别平台在各类商业情景中由垄断市场势力衍生出的经营限制行为,保障广大从业者经营渠道的畅通。

在我国平台反垄断法制领域的实践中,对平台阻碍从业者经营权的规制促成了平台反垄断第一案,即2021年审结的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件:因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电商市场执行“二选一”行为,阿里巴巴作为电商平台被处于该行为发生上一年度4%营业额的高额处罚⑨。之后其他执行类似行为的平台也遭到相应处罚。

对“二选一”等行为的规制目前已成为我国反垄断实务界与学术界的共识。对应案件的处理结果让类似行为在我国平台经济中出现的频率大幅降低⑩。因此,平台反垄断规制起到了应有效果和有效引导作用,通过维护供给端中从业者合理经营权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有序高效运行,对共同富裕产生积极效果。

(四)维护平台之间竞争秩序,强化供需方议价权

为各个平台之间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平台反垄断发挥关键引导作用的另一核心机制。平台经济能在短期内快速发展,创新是重要动力源。全球任何巨头平台最初几乎都是由小型创业团队依靠优势数字创新在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而来,通过经济流通与信息交换取得巨大商业成就。然而当高质量创新造就巨头平台强大市场势力后,巨头平台依靠数据、技术与资金等多层面的優势资源积累,则会为巩固市场优势而进行大规模产业链扩张,旨在增加其他平台的行业准入难度。

巨头平台一类常见行为是“掐尖式并购”,其通过并购弱化产业链中平台之间的竞争。相关行为将对数字创新形成扭曲:一方面,当创新的前期行为形成垄断的当期结果后,巨头平台创新动机将减弱,会将更多企业精力致力于创新的市场搜寻中。另一方面,规制无效时新兴平台预测到自身无法通过合理发展获取市场,优势创新的诞生意味着其即将被巨头平台并购,因此其创新目标将趋向有益于巨头垄断[27]。此时,平台之间合理竞争态势将被打破,新兴小型平台将难以通过优势创新对既有巨头平台形成竞争力。这类行为最终将强化巨头平台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程度,加剧利润分配不均。

这构成平台反垄断引导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另一重要思路:通过约束类似行为,平台反垄断能保障新兴平台的市场进入积极性与创新动机,鼓励任何平台通过高水平创新获取市场份额。以此,平台反垄断可有效维持各个平台之间的竞争活力,让优质创新与高效平台能有机会出现在市场中。同时,广大从业者能更全面地享受到平台经济便利,因为数字服务选择渠道的广阔而拥有更强议价权,促进自身营收提高,消费者也能因类似原因而获益。因此,平台反垄断可维持平台间合理竞争,推动市场经济更高效运行,通过议价权的有效让渡让平台和从业者利润分配更均衡,降低消费者生活负担,为共同富裕持续生成正面作用。

五、总结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微观分析视角阐释平台经济对共同富裕的影响,基于社会福利这一变量论述平台经济优化市场经济运行并助力共同富裕的机制,探究平台在缺乏引导时威胁共同富裕的微观渠道,并论证平台反垄断作为合理引导促进平台经济助力于共同富裕的作用方式。根据研究所得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丰富平台反垄断工作方式,健全反垄断事前审查机制

平台经济时代,数字技术将不断衍生出新的平台商业行为。这要求平台反垄断工作需要得到动态调整与充分优化。同时,相比于事后垄断规制,事前行为审查能够提升反垄断工作效率,降低平台垄断负面影响的波及面。这便构成了我国平台反垄断工作的两个优化方向,一是不断丰富反垄断规制工作的开展方式,可将数字技术如区块链等引入到审查手段中,提高平台反垄断工作的效率;
二是持续健全事前审查机制,在平台经济大背景下优化公平竞争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等事前制度。

(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与获赔机制,保障消费者福利

我国现有反垄断体系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在平台经济商业现实中,仅仅只有政府与平台之间的关联是不够的,对消费者权益更为有效的保护仍需加以完善。当前,在平台反垄断规制中,与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的案件较少,这一现象背后举证难度大、举证要求高、诉讼赔偿低等问题较为显著。即使当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消费者也较难得到相应补偿。对此,需要为消费者建立更为健全的投诉渠道与合理的获赔机制,提高垄断民事纠纷的处理效率。这不仅能积极保障消费者权益,也可进一步协助完善我国反垄断规制整体体系。

(三)强化规制对从业者的积极效果,多方面维护从业者权益

在现有反垄断规制基础上,从维护从业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更为有效的反垄断规制工作可聚焦于多个方面,以强化规制对从业者的重要积极效果:第一,对平台针对从业者的数字服务定价给予合理指导,包括而不限于接入费用和佣金等,具体可参考相关行业的利润率情况;
第二,从产业链上下游角度出发,对平台控制商品或服务价格或者销售渠道的行为进行必要审查和约束;
第三,完善从业者投诉机制,让各种既有的或者新型的可威胁从业者经营权益的数字垄断行为能尽早被反垄断部门发现。这些工作可进一步保障平台经济中广大从业者能对应更低从业成本,享受充分多经营方式,并获取更高水平盈利,平衡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行业利润分配。

(四)引导平台优化盈利模式,在数字算法中注入人文关怀

数字平台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商业个体,其盈利目标作为企业核心目的无可非议,但垄断势力衍生商业行为成为平台经济对共同富裕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这与平台基于商业信息开展的算法模式关联显著。除了从政府监管与规制角度对平台行为进行管理外,引导平台自发合理运营也十分必要。结合问题产生根源,引导平台在利用算法盈利过程中加入对人文关怀的考虑,能有效平衡平台的盈利目标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让平台实现自身盈利优化的同时,也能将社会发展多方因素引入企业决策中,提升我国平台经济全面性与普惠性,让全社会都能充分享受到平台经济的发展便利。

[注 释]

来源:《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

② 来源:《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

③ 需说明的是,反垄断审查也经常考虑企业行为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而消费者剩余也是社会福利一部分。

④ 来源:《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

⑤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https://www.ccps.gov.cn/dxsy/202111/t20211124_151830.shtml)。

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gkml.samr.gov.cn/nsjg/fldj/202102/t20210207_325967.html)。

⑦ 来源:《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⑨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xw/zj/202104/t20210410_327702.html)。

⑩ 来源:《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BFQ][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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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Platform Economy

on Common Prosperity through Micro Analysis

Wang Shiqia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836,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mpact of platform economy on common prosperity through micro analysis.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platform economy can contribute to common prosperity.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parency of business information and optimize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rket economy. Meanwhile, it can also broaden business and employment channels and promote market competition, improve consumer welfare, and provide effective information for the whole society, thus weakening the negative influence from the factors exacerbating the disparity in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and income. However, in the absence of reasonable guidanc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market can lead to a strong market power for platform enterprises. This will lead to the monopoly behavior,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common prosperity, such as damaging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ncreasing the cost of practitioners, restricting business channels, and expanding the price gap between demand and supply. Platform antitrust can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regulate platform access pricing, ensure business channels, and strengthen the bargaining power of the supply and demand parties. Thu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platform monopoly can be effectively weakened. The market competition order can be effectively maintained. Finally, the positive effect of platform economy on common prosperity can be stimulated.

Key words:platform economy; common prosperity; platform antitrust; micro analysis

(責任编辑:张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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