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学习党课稿(2篇)

时间:2024-09-17 09:00:03 党史学习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规学习党课稿

  

  学党章、知党规、严党纪,做一名守...学党章、知党规、严党纪,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优秀共产党人

  ——2017年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

  前言

  按照中央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和组织安排,今天我围绕“四个合格”党员中的执行纪律合格,以“学党章、知党规、严党纪,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优秀共产党人”为主题,给大家上一堂党课。目的是让大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充分认识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形势下,学习党章、知晓党规、严明党纪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廉洁自律,优化发展环境,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作风纪律保障。希望大家从中有所感悟,并一起共勉。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学党章、知党规、严党纪”的重要意义

  学习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成事之基。一个人如果不学习,或少于学习,知识就会匮乏,思想就会消极,行动缺乏朝气,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就会落伍于时代。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们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学党章、知党规、严党纪,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使党规党纪入脑入心,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去。

  (一)想清楚为什么“学”。

  一是我们党所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学。当前,我们党面临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面临着“四大考验”、“四大危险”(“四大考验”是指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四大危险”是指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和消极腐败的危险)。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

  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由此可以看出,党员干部能否准确把握党章党纪,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是摆在全党面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学党章、知党规、严党纪”的重要意义,持之以恒加强学习,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我们必须学。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坚持以党章为遵循,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准则》重在立德,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重在立规,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条例,是一名党员干部应尽的职责。如

  果我们学习不够深入,不清楚其中变化与最新要求,言行举止就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只有将党章、党规、党纪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才能真正做到按党章党规办事,不碰底线,不越红线。

  三是我们面临的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学。当前,我乡发展总体趋势是好的,无论是重点项目还是重点工作,都能够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但是,还存在干部作风不实、发展环境不优等问题,因征地、补偿而引发的阻工挠工、上访事件等问题时有发生,阻碍了重点项目建设进度,还影响我乡的整体形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还是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身上,个别农村“两委”班子软弱涣散,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强、方法不多,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充分;个别党员干部长期得不到系统的教育灌输,缺乏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我行我素,恣意妄为。面对这些行为,有的束手无策,熟视无睹,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制止;有的为了一己私利直接参与其中,完全意识不到自己做的是违纪违法的事情。所以,“学党章、知党规、严党纪”是我乡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唤醒党员干部沉睡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的需要,是当务之急,是各项工

  作的重中之重。

  (二)想清楚怎么“学”。“学习”是党员干部保持与时俱进的关键环节,也是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我们多次强调学习的重要意义,但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目前,在干部队伍中,有很多人不注重学习,认为学习是件枯燥

  无味的事情,要么主观上不去学,要么浅尝辄止、浮于表面,沉不下身、静不下心去学习。古人云:“学习如逆水行舟,不日进,则日退”。党员干部只有沉下身、静下心,认真学习、仔细钻研,才会有收获,才会有进步,才能时刻以党的纪律规矩约束自己的行为。

  一要高度重视。今年,局党组将学习《党章》和“两准则、三条例”作为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机关科室、各直属单位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灌输教育,尤其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重点培训,持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培训,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

  二要创新方式。学习不仅要搞几次专题辅导,而且要采取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到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切实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去年12月份,纪检组开展了“两准则、三条例”学习活动,这次学习开展得就比较好,载体丰富,效果较好。在学习教育中,要在创新方式上做文章、动脑筋,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

  三要学以致用。要学深学透,清楚党规党纪的主要内容,明白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要通过学习找准破解难题的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倘若党员干部对政策吃不透、精神没领会、思路不清晰,工作就做不好,问题就解决不好。

  (三)想清楚学什么。一是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习近平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各级党委(党组)要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党章、领悟党章、尊崇党章,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

  二是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排在第一位的纪

  律。要通过学、知、用,真正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一道不能逾越的底线。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站稳立场、把准方向,始终忠诚于党。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

  三是筑牢拒腐防变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腐败分子被查处,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从严治党、坚决捍卫党纪的决心和毅力。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要学党章、知党规、严党纪,根据党章去抓纪律审查,切实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氛围。

  二、多措并举,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具体工作,近期局党组将进行安排部署,这里我重点讲一下优化发展环境问题。经济发展环境,是干部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晴雨表”。一个地方发展环境好,说明这个地方的党风政风民风好,工作开展就会顺利;反之,一个地方干部作风出现问题,这个地方的发展环境就不会好,工作进展就会缓慢。近年来,经过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乡经济发

  展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特别是在硬环境上,通过实施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发展硬条件,提升了马上的整体形象。但是软环境还是我们的短板,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域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效率低下。有的党员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对群众冷、横、硬、推,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有的大局意识不强,权力个人化,“阎王好找,小鬼难缠”。二是懒政怠政行为突出。少数党员干部心态调整不到位,把精力放在了工作之外,一定程度上存在懒政怠政思想,对待工作消极应付;有的不作为、慢作为,怕出事,怕担责任,遇到困难问题上推下卸,撒手不管,撂挑子。三是执法不规范。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乱办人情案、关系案,有没有熟人一个样,给不给好处一个样;有的搞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四是侵害群众利益。少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能力不足;有的党员

  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不按程序原则办事,出现了“三资”管理混乱、民主决策不力、私设“小金库”、私自出让集体土地、侵吞集体财产、私分专项资金等等。五是阻工扰工现象严重。阻工扰工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基层干部把企业当成“摇钱树”,把项目当成“唐僧肉”,只要和项目建设沾上边的,就会有人伸手要工程、要事做、要补偿、要利益,达不到目的就阻工;有的基层干部借维护集体利益之名,行谋取个人利益之实,在幕后操纵、唆使群众闹事,或者故意安排一些妇女老人到施工

篇二:党规学习党课稿

  

  如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课讲稿)

  前

  言

  2018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各位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守底线。那么,如何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我认为应该做到两个结合,一个注意。

  一、两个结合

  第一个结合,学习《条例》要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等方面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体系严密、要求明确,是《条例》的灵魂。所以,我们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结合。这就是说,我们不但要知道《条例》是怎么规定的,而且还要知道它为什么这样规定,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第二个结合,学习《条例》要与学习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学习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一方面,学习《条例》要与学习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相结合。《条例》是一个行为法,也是一-1-

  个程序法,而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有关于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比如,对于纪委的职责、工作任务,根据党章规定,各级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任务有三项,分别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性工作有六项,概括起来是:教育党员、受理举报、处理违纪、追究问责、控告申诉、保障权利。对于纪委的审查权限,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是权限和程序方面的规定。关于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另外,如果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2-

  籍的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些都是党章规定的。

  再比如,我们要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那么,要强化这两个方面的责任,就要明确党委与纪委的监督对象和职责重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委的监督对象有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党委的监督对象是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可见,党委的监督对象中包含了纪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还规定,纪委的职责重点是对监督对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党委的职责重点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也就是全面的监督。这些都是没有在《条例》中作出规定而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出规定的内容。

  综上,我们不光要掌握《条例》中的红线底线,还要掌握组织监督方面的一些权限程序,所以我们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结合。

  另一方面,学习《条例》要与学习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结-3-

  合。新修订的《条例》既实现了纪法分开,也突出了纪法衔接。比如,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与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的定位相匹配。监察委员会与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的范围,就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条例》的处理对象包括党组织,而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只是人。

  在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因为时间关系,我重点讲一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要依法判刑。也就是说,你只要拿了别人的3万块钱,就是犯了受贿罪。那你说,不是我拿的,是我家人拿的,我不知道。这个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跟受贿罪一样。单位受贿罪,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要立案;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就要立案。总的来说,对于受贿罪,如果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如果自己不知道,家人收了不到3万元,就是违纪,3万元以上,就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里体现-4-

  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与《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衔接。

  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时会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搜查、留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这里,我要重点讲讯问、询问、勘验检查和留置。讯问,针对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目的是拿下口供。也就是说,某公职人员因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被立案审查,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询问,针对的是案件的证人,目的是获得证人证言。它与讯问最大的区别就是对象的不同。来看案例。杭州市江干区一社区书记周某某收受杭州某公司10%干股,并获得分红120万元。该区监委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随后又对杭州某公司股东沈某某、翁某某、陈某某同时展开询问。起初,这三人显然早就得知了消息,共同约定向周某某行贿的事“打死都不能说”。但在监察机关“各个击破”的询问策略下,这三人的“攻守同盟”被成功瓦解。最终,面对大量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周某某的心理防线也被彻底击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若干年前,周某某在当社区书记时曾帮助这家公司违规获得超额拆迁补偿款,而这家公司以干股分红的形式对他进行回报。从这个案件看,监委在查案过程中通过调取银行记录、询问证人证言等方式,逐步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并以此定案。

  勘验检查。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5-

  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比如,房屋面积到底是180平米还是200平米,需要勘验检查;手机里面的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线索数据甄别,需要勘验检查。注意,这里面有一个问题。监委可不可以直接调查我们的手机?我认为是不行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另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通过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查公民个人的手机、邮箱等。那么,监委呢?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按理说,监委可以查,但是,宪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就不能查。那怎么办?来看案例。杭州市萧山区监委对该区某派出所辅警汤某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进行立案。经调查,汤某在担任辅警期间,曾多次向在辖区内经营卖淫场所的綦某通风报信,帮助其躲避警方的清理行动。在讯问、询问过程中,汤某和綦某都承认了此事。但是,仅凭口供和证人证言还不能定罪。为了使证据链完整闭合,调查人员将目光转向了汤某和綦某两人使用的手机。刚才讲到,-6-

  监委不能直接查手机。那么,萧山区监委是怎么做的?他们很有宪法意识,委托公安机关对汤某的手机进行勘验,通过法定程序收集提取汤某和綦某手机上的电子数据,掌握了直接有力的证据。该区监委用这个方法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完成了案件调查。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被调查人把手机里面的通信记录、短信等删除了,监委可不可以去运营公司调取?这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是委托公安机关来做。

  留置,就是取代了原来的“两规”措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留置对象不光是受贿人员,也可以是行贿人员。这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来看深圳的一个典型案例。深圳市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邱某为承揽一项政府投资工程,经由中间人向项目建设指挥部成员贾某“疏通关系”后成功中标,事后支付了800万元。岂料中间3名“牵线搭桥”的人各怀鬼胎,搞层层截留,而贾某实际只拿了20万。最终,当地监委经过调查将受贿和行贿双方移交审查起诉。我们国家监委成立后,将对行贿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提到了同等重要的程度,行贿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要被全部追缴,从而形成了对行贿行为的强大震慑。

  检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五种处置:第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二,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7-

  三,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第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个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我们一定要认真整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采纳,主要领导就要受到处分,单位就要被批评或责令整改。

  那么,什么情况下给予政务处分,什么情况下移送检察机关?一是看数额,刚才讲到,数额在3万以上就是受贿罪。二是看情节。举个案例。李某是中共党员,某县县长。张某是某家具公司经理。一日,张某到李某处送其10万元,请求县政府办公桌椅采购采取邀请招标。后来,李某通知相关部门决定该100万元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使张某公司中标,比原来采取公开招标预计价格多出9万元。该案件行贿受贿数额达到10万元,均在3万元以上,所以张某犯行贿罪,李某犯受贿罪。那么,李某为什么不是滥用职权罪?因为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30万元以上,而本案中的李某造成的损失是9万块钱。所以,李某的滥用职权是违纪行为。

  一般情况下,3万块钱是判刑的起刑点。但是,有八种情况,数额在1万以上3万以下就可以判刑。比如,行贿罪,一般是3万元以上,个别情况下1万元以上也会判刑。“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贿数额在-8-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①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②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③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④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⑤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⑥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要注意一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什么意思?如果你的下属或者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给你送了3万块钱,你只要收了就是受贿罪,即使你没有帮他办任何事,那也是受贿罪。为什么?你收了别人的钱,帮别人办事,就是谋取私利。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即承诺、实施和实现。也就是说,你拿了钱,没给人办事,相当于作了承诺,就是谋取私利的第一个阶段,所以是受贿罪。

  那么,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怎么办?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提起公诉,法庭审判;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时间是一个月,且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还有,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后,律师才可以介入,在监委调查期间,律师是不能介入的。另外,依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9-

  规定,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措施,并在拘留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在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转隶至监委后,检察机关新设立了职务犯罪检察部。这一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审查同级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职务犯罪关联案件,配合、对接监委的反腐工作,根据事实证据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开展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及补充侦查,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另外,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只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就行了,不需要经过监委同意。

  综上,我们不光要掌握《条例》中的纪委办案的程序,还要了解宪法、刑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

  二、一个注意

  一个注意,即要注意纪委的党纪处分与监委的政务处分、各单位的政纪处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法院的司法判决之间的区别。如果既是党员又担任公职,那就先党内后党外,也就是先给党纪处分在给政务处分,然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党员但有公职,那就是政务处分,然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给了一个政纪处分,那监委就不能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再作一次处罚了;同理,如果监委作出政务处分,那单位也不能再处罚了。这就是-10-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处罚两次,而且监委的政务处分、单位的政纪处分两者不能重复,也不能代替。

  注意这种情况,如果你违法了,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然后通报给单位,单位经核实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这叫先党外后党内。那要是被法院判了呢?如果是公务员,开除公职;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会被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管制、拘役则不一定;如果是党员,基本上是开除党籍,若没有开除党纪,处级干部报市纪委,司局级干部报中纪委。不过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基本上都是判刑就“双开”。所以,广大党员干部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不能触犯法律,“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来看案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晨,知法犯法,利用司法权大肆敛财,结果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本案中,王晨是在被“双开”之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也有法院判了之后再“双开”的。不过,无论哪种情况,结果都是一样的。再看,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一天晚上,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毫克,达到“醉驾”标准。后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这拘役一个月看似很轻,但它是主刑之一。所以,依据《条例》中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这-11-

  中间,李某所在单位纪委提出,考虑李某有认错态度好,工作表现不错且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报请中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但是,中纪委没有批,主要因为李某的故意犯罪,且拘役又是主刑之一,依据《条例》应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教训很深刻。李某因“醉驾”被判刑,按照《条例》被开除党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被开除公职。这么多案件都警示我们,一定要有底线思维,要有遵纪守法的意识,否则思想上后悔莫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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