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调整策划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下面是范文网小编为您推荐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调整策划方案2021。
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等法规文件,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保护城市环境,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提升行业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要求,完善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政策。
一是促进源头减量。通过建立健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计量收费和定额管理,引导非居民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减量提质。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强化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的环保责任意识,通过减少排放、规范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等措施,减轻末端处理设施压力,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应收尽收、规范环保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是深化科学管理。落实排放登记制度,建立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精准对接合同关系,引入相互制衡的利益传导机制,推进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水平。
四是弘扬文明风尚。进一步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新风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
20xx年以来,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组织工作,开展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成本调查,广泛进行社会调查和基层调研,组织召开餐饮、物业、运输、处理等不同层面企业座谈会和现场调研7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396家餐饮物业企业、12家运输企业和8家处理企业进行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管理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分析各类市场主体垃圾运输处理及经营成本等情况。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调整方案》初稿。2021年4-5月,组织召开4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直国管机关、部队、餐饮单位、高校、运输单位、餐饮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5月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及各区意见。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方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次政策重点调整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规范行业运行。为便于动态跟踪掌握所在地非居民单位垃圾管理情况,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实施排放登记,要求非居民单位定期将单位基本信息、经营规模、厨余垃圾产生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登记。各区实施分区域统筹运输和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名单及服务区域,规范合同管理,加强日常考核。
二是加强计量管理。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按照垃圾重量计量收费,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吨桶折算参考标准为0.9吨/立方米。在运输、处理环节做好称重计量管理,运输单位应按要求为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配套设备,建立运输电子联单,处理单位应具备车牌识别和双向称重功能,形成处理电子联单,运输、处理环节电子联单数据接入各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接入街道(乡镇)排放登记信息系统,上传至市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可信、方便查询。
三是实行定额管理。为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对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实施定额管理,以历史产生量为基础,综合考虑餐饮类型、就餐规模、垃圾减量目标等因素,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定额管理先行对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四是调整计量收费标准并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政策实施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00元/吨(33元/桶)。逐步实施差别化收费,先行对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具体为: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22元/桶)计收;
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33元/桶)计收;
实际垃圾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33元/桶)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66元/桶)计收。
五是建立完善处理费利益分配机制。为理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在运输和处理单位之间的分配机制,做好资金保障,要求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于处理费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按监审成本比例或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比例在运输、处理环节进行合理分配。运输单位按照利益分配机制确定的比例额度向处理单位缴纳处理费用。各区建立保障资金统筹机制,当处理费不足以弥补运输和处理成本时,各区根据计量数据核准情况和考核情况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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