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策划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2-03-29 10:26:29 策划方案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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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策划方案(全文完整)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种植(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农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商业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一)范围。全市行政区域。

  (二)时间。20xx年至20xx年,共3年。

  (三)保险品种。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建立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分类进行管理,实行目录清单适时动态调整机制。

  1.中央财政补贴的品种。保持险种有,种植类:水稻、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畜牧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拟新增水稻(制种)保险。

  2.市级财政补贴的品种(省级保费补助资金不予补贴)。保持险种有,种植类:荔枝、龙眼、香蕉、木瓜。畜牧类:家禽(肉鸡)。拟新增柑桔橙柚种植险、农业设施险。

  3.增加地方特色品种。鉴于我市特色农业品种较多,为扩大农业保险的受惠面,探索开办我市特色农业保险险种,实施方案另行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补贴期限为20xx年-20xx年。

  (四)参保对象。全市种植和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种养场所必须不在禁养、禁种区范围内且养殖废弃物排放实现达标排放才能参保;
养殖类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参保的养殖户、企业、农场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五)保险期限。

  1.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柑桔橙柚、能繁母猪、奶牛、农业设施险。

  2.以一造(一个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3.可按批次(从出生到出栏)投保,也可按年度(出栏量)进行投保:生猪、家禽。

  (六)保险责任。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增加地震、火灾等保障条款;
取消绝对免赔额的条款,达到起赔点后按照损失全赔,不得设置免赔金额。

  1.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发生自然灾害(台风、暴雨、低温)达到起赔标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适用该类保险品种: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柑桔橙柚。由政府气象部门负责天气指数计算并向社会公布。

  2.采用现场定损方式,因自然灾害(含地震、泥石流等)、意外事故(含火灾)、虫草鼠害、疫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如果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种养品种进行扑杀消灭处理等行为,政府补偿标准不及保险赔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
政府补偿标准超过保险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适用该类保险品种: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能繁母猪、生猪、家禽、奶牛、农业设施险。

  (七)保险金额。根据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我市在省定保额标准基础上,提高了水稻、玉米、马铃薯、能繁母猪、出栏仔猪5个保险品种的保险金额。

  1.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

  (1)香蕉,保额1500元/亩/年;
木瓜,1500元/亩/年;
荔枝,1000元/亩/年;
龙眼,1000元/亩/年。

  (2)新增柑桔橙柚,保额1000元/亩/年。

  (3)能繁母猪,1200元/头/年。

  (4)奶牛,1-3周岁4000元/头/年、3-7周岁8000元/头/年、7-8周岁6000元/头/年。

  (5)新增农业设施险,简易大棚保额3000元/亩/年;
钢结构大棚保额8000/亩/年。

  2.以一造(或畜禽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

  (1)水稻, 1200元/亩/造。

  (2)普通玉米,500元/亩/造;
甜玉米,900元/亩/造。

  (3)花生,800元/亩/造。

  (4)马铃薯,1500元/亩/造。

  (5)甘蔗,800元/亩/造。

  (6)新增水稻(制种),2000元/亩/造。

  (7)家禽(肉鸡):养殖保险12元/只,批发价格附加险5元/只。

  (8)生猪保险分以下不同的养殖类型进行投保。

  ①购买猪苗养殖猪场。按批次投保,且只能投保育肥猪保险,育肥猪保险800元/头。

  ②“自繁自养”猪场。即养殖场自己繁育仔猪并全部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该类猪场可以合并仔猪和育肥猪2种保险类型进行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仔猪保险或者育肥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300元/头、出栏育肥猪800元/头。

  ③“自繁自养+外卖仔猪”猪场。即养殖场繁育仔猪部分在本场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部分仔猪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鉴于仔猪自养和外卖动态变化较大,数量核定较复杂,该类猪场原则上只能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300元/头。如果该猪场要同时投保仔猪和育肥猪,则必须提供每季度和年度仔猪、育肥猪出栏销售有关凭证,以实际出栏数量作为最终审核结算仔猪、育肥猪投保数量的依据。

  ④种猪场。即养殖场繁育仔猪全部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该类猪场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300元/头。

  各地根据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16-22倍推算年度仔猪、育肥猪的出栏数量(由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定)。仔猪是指2.5公斤(含)-20公斤(含)的小猪,育肥猪是指20公斤(不含)—出栏阶段的猪。

  以上保险品种的保额为本方案规定的基准保险金额,在实施过程涉及保额调整时,由市农业局另文通知。市、镇财政按照以上保额标准对各险种保费进行补贴,镇在此基础上提高保额的,超出费用自行解决。鼓励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在保费不变的基础上,提高各险种的保额,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风险保障。

  (八)保险费率。

  1.水果类种植保险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新增的柑桔橙柚保险费率为10%。

  2.费率保持不变的品种。能繁母猪6%、奶牛6%、家禽(养殖险2%、批发价格附加险4%)、花生5%、玉米5%、马铃薯5%、甘蔗5%。

  3.费率调整的品种。水稻保险费率从5%下调为4%。生猪保险进行细分调整,仔猪费率从4%提高到6%,育肥猪费率从4%下调为2.5%。

  4.新增险种。水稻(制种)保险费率6%。农业设施险:简易大棚费率6%,钢结构大棚费率4%。

  以上保险品种的费率为本方案规定最高费率。鼓励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降低费率,但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范,不得降低保障水平。市、镇财政按实际执行费率计算补贴。

  (九)保费。各险种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十)保费承担比例。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

  (1)种植类。

  水稻保险,中央财政补贴23.33%,市财政负担38.67%,镇财政负担38%,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玉米保险,甜玉米:中央财政补贴31.11%,市财政负担38.22%,镇财政负担30.67%,省级财政不予补贴。普通玉米:中央财政补贴35%,市财政负担38%,镇财政负担27%,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马铃薯保险,中央财政补贴28%,市财政负担38.4%,镇财政负担33.6%,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为加大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障水平,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水稻、玉米、马铃薯保险农户负担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农户不需负担。

  花生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5%,市财政负担18%,镇财政负担27%,种植农户负担20%,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甘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5%,市财政负担18%,镇财政负担27%,种植农户负担20%,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2)畜牧类。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3.33%,市财政负担22.78%,镇财政负担34.17%,养殖农户负担9.72%,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生猪保险,仔猪:中央财政补贴26.67%;
市财政负担22.66%、镇财政负担34%,养殖农户负担16.67%;
省级财政不予补贴。育肥猪:中央财政补贴40%;
市财政负担14%、镇财政负担21%,养殖农户负担25%;
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
市财政负担16%、镇财政负担24%,养殖农户负担20%;
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2.市、镇财政补贴品种(中央、省财政没有保费补贴)。

  (1)种植类。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柑桔橙柚保险,种植农户负担20%;
市财政负担32%、镇财政负担48%。

  (2)畜牧类。家禽(肉鸡)保险,养殖农户负担30%,市财政负担28%、镇财政负担42%。

  (3)农业设施险。农户负担40%;
市财政负担24%、镇财政负担36%。

  (4)地方特色品种。以特色品种险种实施方案为准,按照农业保险“自主自愿”等原则,农民缴纳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其余部分由市、镇按比例承担。

  政策性农业保险金额和费率详见附表。本方案实施期内中央财政、省财政调整对我市保费补贴比例的,另文通知。

  (十一)保险赔付标准。各险种的详细赔付标准,由省农业厅、财政厅、保监局、气象局另行制定公布。本次制定的赔付标准,将特别强调保护种养农户利益,承保公司必须发挥农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提高保险赔付的时效性,提高实际赔付的金额。

  四、承保机构管理

  (一)简化招标程序。

  一是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分类打包招标,明确中标公司具体负责承保区域,每个险种由2家或以上保险公司承保,不得成立共保体或联合体,每个镇区同一险种只由1家公司承保,具体招标方式以招标公告为准。

  二是承保机构准入要求。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及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经营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应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在广东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

  三是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0xx-20xx年,共3年。本次招标承保期限统一到20xx年末止。

  四是其他说明。为防止出现脱保情况,在未完成新一轮招标工作之前,原农险品种按照原有标准,由2017年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继续承保直至完成招标工作;
然后由新确定的中标公司,按照《20xx-20xx年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新标准承保。新增险种待完成招标后方可开办。

  (二)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奖惩制度,每年一季度由市组织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农业厅、财政厅、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另行制定公布。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市、镇财政、农业部门要掌握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安排好预算资金。各级保险承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各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保险承保情况,编制中央、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农业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相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各镇区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会商制度。市农业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金融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农业保险的工作措施,完善政策,落实分工责任。

  (二)建立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金融办、广东保监局设定的考核指标表(包括经营概况、业务创新、风险管理、合规经营、服务网点、理赔效率、实际赔付等方面),每年一季度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对经办业务较差的公司实行减少或取消其承保地域;
对经办业务优秀的公司增加承保地域等。

  (三)安排工作经费。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经办协保员,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费用。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市、镇财政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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